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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享受电费补贴 4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8:41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4月1日起,哈市8万低保户家庭每户每月可享受电费补贴2.13元,由民政部门随同低保费一同发放。

  4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用电同价水平为每度0.47元。为了确保全省城市低收入居民生活用电保持相对稳定,对低保家庭实行用电补贴政策。确定低保户月补贴电量为30度,所有开征城市附加费(执行电价每度0.399元)的城市低保用户,平均每户每月可享受电费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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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2.13元;凡未开征城市附加费(执行电价每度0.384元)的城市低保户,平均每户每月享受电费补贴2.58元。

  另悉,电价调整后,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即居民生活用电达到150至300度,超过150度部分每度电补贴0.06元;用电量300度以上部分,每度电补贴0.1元。(于基祥本报记者谭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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