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好的合同能单方“补充”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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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09:1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孔华)王先生家住省城,去年他听说靠近城隍庙后门附近要建个跳蚤市场,便和家人商量购买了一套门面房。王先生介绍说,“跳蚤市场商住楼是由合肥市天竹物业公司和合肥市天地物业公司合作开发建设的。开发商承诺2003年4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可直到我们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介入下,今年3月4日我们才拿到钥匙。 那么购房户为什么要状告开发商?王先生介绍说,“如果开发商没让我们签那份补充
记者昨日前往城隍庙跳蚤市场商住楼采访时发现,到现在为止,跳蚤市场仍未开门经营。销售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说,招商活动早已开始了,但一些业主不配合,导致市场难以激活。对违约金改动一事,这位工作人员介绍说“当初定得太高了,开发商承受不了。其他很多住户后来都接受了改动,去年11月就拿到了钥匙。”目前法院已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那么这份补充协议是否是王先生等人所认为的“霸王条款”呢?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青说:“所谓霸王条款,是指一些经营单位单方面制定逃避法定义务、减轻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行业惯例等。本案例中开发商的补充协议内容明显是为了减轻自身应该承担的民事责任,且系开发商单方事先拟订与多名购房者使用、内容具有不变性的条款,应该具备了不平等格式条款的某些特征,属于霸王条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