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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重墙抽“筋”危及整栋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0:13 沈阳今报

  记者刘明驰 以案说法之行政执法篇③

  私改房屋结构者:我对自己的房屋进行拆改怎么了?”执法人员:《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36条已经明确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私自改造房屋结构、窗改门、拆改承重墙、拆除烟道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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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案回放:私改结构造成安全隐患

  案例一:2003年5月,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某高校对教学楼进行大规模改造。在装修位于正门附近的教学主楼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将房屋的四根主要方柱改成立柱,将一扇窗户改建成大门,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给楼房的安全造成了隐患。市行政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后当即予以制止,并依据《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55条第三项规定,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位于和平区九纬路某大厦裙楼的某汽车维修厂,为方便维修车辆的进出,对建筑外墙进行了部分拆除,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后,依据《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案例三:2003年10月,沈河区铁岭路一处门市房的业主为了开饭店需要,对连接里外间的承重墙进行拆改,锯掉了其中的钢筋,拆出了一个窗口,对整栋房屋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立即到现场查处,责令其恢复原状,并请房屋鉴定部门对恢复后的墙体强度进行了鉴定,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执法视点: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私改

  沈阳市行政执法局直属二大队政委赵智明表示,案例一中的某高校虽然只是把方柱改成了立柱,但楼房的强度发生了改变,对房屋主体结构造成了影响。同时,将窗户改建成大门,属于典型的“窗改门”。案例二的维修厂擅自加宽门的尺寸,方便了自己,这是《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38条明令禁止的行为之一。

  案例三中的业户对承重墙进行拆改,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对承重墙进行拆改,会造成房屋墙面出现裂痕,严重的会对房屋的整体结构造成危害,威胁他人的居住安全。《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38条已经明确规定,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安装影响房屋结构的动力设备、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房、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擅自拆改房屋给排水、燃气、供暖、供电等设备和设施、拆除烟道通风道、破坏厨房厕浴间防水层、私自拆改承重墙等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法规链接

  拆改手续的办理途径

  《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36条中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向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房产资料,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持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手续,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改变用途临时使用证》。具体办理手续的程序:到所在区房产行政管理所进行申请;根据区房产行政管理所的委托,到市或区房屋安全鉴定事务所进行鉴定,以鉴定报告为依据,根据情况,区房产行政管理所决定是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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