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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例宣判商品房购买“双倍赔偿”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1:28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木山记者浩文实习生宋艳丽)消费者与房产商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后,如数交纳了购房款,但房产商不仅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房,且一直未能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消费者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商“双倍赔偿”其购房款23万余元。3月16日记者获悉,碑林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支持消费者“双倍赔偿”。

  去年6月1日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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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后,此案虽不是西安首例起诉的,但却是首例被宣判的商品房购买“双倍赔偿”案。

  据西安市李先生诉称,2001年9月24日,他与西安市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西安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简称港湾公司及盛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公司位于碑林区瓦窑村友谊小区一套住宅,并交纳了购房款115417元。但到期后对方一直未向其交房,并已将该房安置给拆迁户入住。李先生要求两公司返还其购房款115417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还要求两公司赔偿115417元。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李先生与港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港湾公司返还李先生购房款115417元,按年率5.31%支付其2001年11月1日至2003年12月15日购房款的利息;港湾公司赔偿李先生购房款115417元;盛业公司对以上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被告不服已向西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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