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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遗体谁能处理(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5: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文/本报记者 尹安学 实习生 张俊图/邝飚

  在广州打工的章女士前不久在医院产下一个男婴,不幸夭折,尸体被火化。章女士有些疑惑,孩子是自己生的,火化孩子的遗体是否要经过自己的同意?

  记者调查发现,因为交通事故或者医疗纠纷,时常可以看到有擅自将死者火化的报道,一些家属十分不解,究竟谁有权处理自己亲人的尸体?

  告知家属处理

  记者就此向广州中医医院儿科区庆端教授咨询得知,病人逝世后,医院都会通知病人家属过来看看尸体,并通知殡仪馆处理。但医院肯定不会不经过家属同意就让殡仪馆把尸体拉走,处理尸体的具体事情医院不会插手,肯定会交给病人家属自己去办。他说,这是操作惯例。

  广州一七七医院产科一位姓程的专家表示,假如医院出生的孩子死亡,为了不引起医疗纠纷,会让父母看一下,必要时还会做尸检。但如果是未到28周的产儿,按照医学规定视作流产,无需作为新生儿对待,但也会告知父母。她也说,这种操作早已是医院处理病死尸体的操作惯例。

  尸体必须火化

  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病员在医疗单位死亡后,尸体应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单位处理,火化后的骨灰应通知家属领回。”

  按照《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在广州市去世的人必须火化处理。“医院逝世的人员,由当地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不得土葬。医疗机构应建立遗体造册登记制度。”

  处理权可有三方

  中山大学刘荣军教授指出,自然人自肉体生命终结以后,不再是人,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他认为,按照国外的判例,可以把尸体当作是一种特殊的物。尽管国内对谁有权利处理尸体没有详细规定,但按照常理,死者死后,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下处理自己尸体的遗嘱时,其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所有权,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的意愿,将尸体献给某一医疗单位作为教学或科研之用,也可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留存骨灰,以寄托亲属对死者的哀思,任何人或单位无权擅自处理。国家机关只能处理无主尸体。

  死者人格受保护

  广东合成律师事务所彭金培律师认为,人身一旦消灭,人身权也因无依附之主体而随之消灭,因而原来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自由权等,也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死者的人格尊严并不因死亡而自动消灭,它依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擅自处理尸体,造成亲属更大的精神痛苦。亲人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同时,侵害遗体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可请求精神赔偿
记者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的,其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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