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财产不得保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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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5: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钟哲平、通讯员邓彪报道:近日,广州芳村区法院成功处理了一起涉外诉讼保全异议案。 去年10月,芳村区法院受理了一宗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对被告广州某制衣企业公司的有关财产采取了就地查封等保全措施。不久,一家在澳大利亚注册的“Flair”公司提出诉讼保全异议,认为法院查封的财产中,有约6000米的布料属于Flair公司,是他们委托被告加
法院经审查,Flair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尚有未加工的5985.52米布料存放于被告厂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40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规定,法院裁定解除对“案外人”Flair公司存放于被告厂内的布料查封。(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