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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似 构成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7日15:5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一家食品公司为了沾点名牌的光,竟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近日,经浙江湖州市中级法院调解,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万元。

  商标代表着一家企业的商业信誉,是商品品质的保证。知名商标就是一种无形财富,不容他人随意侵犯。去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乳酸棒”、“水果棒”等产品,使用的“GOODBOY”商标与其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的“棒球娃娃图”商标相近似,足以让消费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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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经工商局审查,的确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侵权事实比较明确,争议不大,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慕雨)法律链接:

  我国《商标法》第38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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