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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者失业无力偿还借款 债主将讨债书贴满胡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1:20 北京娱乐信报

  朝阳区甜水园东街的居民们这几天发现,马路两边的电线杆上、电话亭上、墙壁上,每隔几米远就有一张告示,原以为是寻人的,可走近一看却发现,贴的竟是一张张“讨债书”。

  昨天上午,记者来到朝阳区甜水园东街,一条南北向胡同的马路两侧,每隔几米远就贴有一张“讨债书”,上面写有“欠债”、“还钱”几个大字,以及“欠债人”的照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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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百字的说明。其内容包括:“欠债人”的姓名、住址等。“讨债书”中对于为什么借钱以及借钱的数目并没有提及。记者看到,“讨债书”的最后还写有警示:“邻里亲朋引以为戒,见之唾之,以泄公愤!!!”

  附近开饭店的吴先生告诉记者,“讨债书”是上周贴出来的,最初的内容并没有现在这么丰富,只有几句简短的文字,没两天就被人撕掉了。“上周六早上‘讨债书’又被贴了出来,这次不但文字有所增加,还印有‘欠债人’的照片。”他还说,“欠债人”就住附近,邻里们都认识他,“但是否像‘讨债书’上写的那样劣迹斑斑就不得而知了。”

  按照“讨债书”上的地址,昨天下午记者找到了“欠债人”的家。“欠债人”的母亲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原由:去年4月,她儿子向同事王某借了19000元钱买车,后来因儿子失业,就没能及时偿还债务。她指着自家门口一张巨幅“讨债书”对记者说:“我们老两口生活也很拮据,没有足够的能力偿还儿子欠下的债务。尽管我儿子欠钱没还是事实,但王某这种行为对我们的精神造成了伤害。”

  对此,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毕文胜律师认为:公民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在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讨债书”这种方式是不妥当的,它可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以及肖像权等人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侵犯他人的人格权要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果造成精神损害还要支付精神损害抚慰。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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