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助警方追堵肇事者时过失杀人 二审被判无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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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2:10 西部商报 | |||||||||
本报讯(记者马景霞)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院前不久收到两张赔偿申请书,理由是兰州市中院曾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方科、任刚分别五年和三年有期徒刑,而此案经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方科、任刚两人的行为为见义勇为应受保护,并宣判两人无罪。方、任二人被看守所关押了282天,为此,他们分别向兰州市中院提出1万余元的国家赔偿。 案发经过 协助警方追堵肇事车
1998年4月14日晚10时许,刘晨酒后架驶一辆奥拓出租车,途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天桥时,将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巡逻大队的巡逻车擦挂后逃逸,巡警示意一辆面包车司机于路协助追堵,追堵途中,面包车上的方科用金属管击破奥拓车窗玻璃,在西固区寺儿沟十字路口,于路驾车将奥拓车堵住,于路下车将刘晨从车内拉出,方科用金属管击打刘晨的头部及身体,任刚用脚踢刘晨的腿部。西固巡警大队警员赶到后,将刘晨及车辆带至公交车站报警岗亭,当日刘晨的亲属将其带回家等待处理。 肇事车司机颅脑损伤死亡 第二天,刘晨感到身体严重不适,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47分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晨是被钝性物体多次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4月17日,方科和任刚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检察机关指控两人涉嫌故意伤害罪。 审判经过 一审:构成故意伤害罪 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方科、任刚在警方向其发出追堵肇事车辆请求后,主动追堵,属见义勇为行为,应予以肯定,但二人在肇事司机已被制服的情况下,又实施了人身伤害行为,超出了见义勇为的范畴,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有见义勇为因素存在,二被告人又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判处方科有期徒刑5年,任刚有期徒刑3年。两人接判后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宣告无罪释放 省高院审理认为,刘晨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危害,方科和任刚为制服其反抗,对刘采取的行为应予肯定,这种见义勇为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二被告无罪。 提起赔偿 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方科和任刚被关押了282天后重获自由,2003年12月6日,他们向兰州市中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但直到记者发稿,两人还未拿到赔偿。近日,兰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一审宣判有罪,二审宣判无罪,由一审法院给予赔偿,但此案是否赔偿,法院的审判委员会还未做出最后裁定。 原被告双方 死者家属:对刘晨的死不服 昨日,刘晨妻子的代理律师黄越称,此事对刘晨的家属打击很大,家属认为公安机关至今未查出真凶,对刘晨的死不服。 任刚:蒙受了无尽的耻辱 想起被关押的282天,任刚说总让人感到喘不过气来。一审判决下发的当天,他无论如何无法接受3年的服刑结果,是他让家人蒙受了无尽的耻辱和压力。终审判决他被释放了,走出看守所,他感觉比结婚还幸福。任刚原是某单位职业经理人,他认为兰州中院应给他一个说法,并不缺钱的他,把赔偿金当成一个给自己的交待,多少钱都无法改变282天带给他的伤痛。(文中人物为化名) -相关链接 甘肃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中关于对见义勇为的定义: 见义勇为,是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