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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法律咨询问题回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8:48 沈阳晚报

  问题1:2003年前,王先生所居住的某大学教工宿舍南面没有建筑,屋内光照充足。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教工宿舍南面建设三十层楼的高层商品住宅。该商品住宅建成后,王先生发现该高层建筑严重挡光,冬季白天还要开灯照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问:王先生的“采光权”是否应当得到保护?

  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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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王先生在确定该高层住宅构成“挡光”的事实后,可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问题2:某医药公司与某药店间有商品买卖合同,为担保药店的付款能力,某区医院为该药店提供保证担保,保证药店会按期给付货款,并签订担保合同。嗣后,药店未能给付医药公司货款,医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区医院承担保证责任。问:医院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要判断医院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就要先判断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所以,本案中担保合同无效,区医院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区医院并非什么责任都不承担,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答人: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赵盛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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