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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不给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9:00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丁慧)浦南公交公司司售人员张某“收钱不给票”,结果被公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要求公交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去年2月11日下午,公司质检人员上车检查,查获张某收钱不给票。张某所在公交公司近年来规模不断扩大,但却年年亏损。公司曾怀疑承包经营线路的司售人员侵吞营业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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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该公司在发现张某的违纪行为后,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同时,该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一份张某自2002年6月至2003年4月的承包收入摘录。该记录显示,2002年6月至事发前的2003年1月,张某每月承包收入仅5元,而2月份则一下子达到1099.6元。

  法院认为,张某承包路线收入之低已不合情理。结合公交公司查证情况,足可确信张某存在收钱不给票的违纪行为。这种违纪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据此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因此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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