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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接送人赔偿2.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09:11 中国宁波网

  东南商报讯(通讯员韩哲记者胡珊)为不耽误工作,同时又能照看好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余姚一男子将孩子委托给一名三轮车工人陈某负责接送上下学。不幸的是,在接送途中,小孩出车祸死亡,孩子家长为此将陈某告上了法庭。昨日,余姚法院一审判决接送人向受害者家属赔偿2.7万元。

  张某离婚后,儿子判给他抚养。2002年起,张某和三轮车工人陈某约定,由陈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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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儿子上学及放学接送,并确定接送费为每月45元。2003年10月14日下午放学后,陈某像往常一样将张某的儿子送到了家附近的道口,结果在他转身离开后,张某的儿子就在道口发生了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某儿子在这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需自行承担医疗费等共计2.7万元。而张某认为,儿子发生事故死亡,是陈某没有按照约定安全接送所致,应当就自身过错承担责任。

  庭审中,陈某拿出3份证人证言,证明自己负责接送的另外3个孩子都只是送到道口,张某的儿子当然也不例外。张某则提供了一张由陈某出具的收据,其中载明要将孩子送回家中。法院认为张某与陈某之间达成了有偿委托合同,陈某在履行合同中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处陈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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