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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模糊责任变清晰 敢玩“拖拉计”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0:24 东北新闻网

  今年“3·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这个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10周年以来首次出台的解释性规定会使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出现哪些新变化?

  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丁浩哲处长,丁处长认为这个新《规定》从“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社会影响”几个方面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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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约束及对消费者的保护。众多从前难以认定的模糊 责任在《规定》出台后有了清晰的说法,这个《规定》也将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消费者说话的又一“法宝”。

  再说老板不在罚你没有商量

  过去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向经营者提出索赔等要求时,经常会听到商家的答复是“现在老板不在”或“过几天肯定 给你说法”。但这种等待的结果常常是,经营者以各种借口将时间拖延到“三包”期以外或消费者筋疲力尽后不了了之。

  丁处长坦言,今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在《规定》第六条中对于构成“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时间和行为 分别做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有这两种行为的经营者将受到罚款1万元直至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规定》第六条:经营者在消费者有证据证明向其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要求之日起超过15日,并且两次以上没 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但经营者能够证明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超过时限的除外。

  明天取发票行交通费得给报

  很多消费者在消费后索要发票时,经常听到商家说“发票用完了,明天来取吧”,或“发票在老板手,过几天来拿吧 ”这样的话。而消费者对于自掏路费再跑一趟索要发票已经习以为常了。

  丁处长说:“很多私营业户在消费者消费时,明确制定出索要发票、不要发票两种价格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新《规 定》第四条所述,经营者不能及时将发票给消费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规定》第四条: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以收据、购货卡、服务卡、保修卡等代替。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出 具的,经营者约定消费者到指定地点索取的,应当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

  商品概不退换这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商场或个体商户购买商品几天后,发现问题找到商家退换的时候,商家经常会说:“我店有规定,售出商品 概不退换。”消费者往往会自认倒霉。

  丁处长说,《消法》中这种对消费者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处理这类消费纠纷时 ,工商人员只能依靠一般对霸王条款的理解来处理,常常不能让商家心服口服地接受处理结果。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 四类霸王条款的内容,这样为工商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让消费者的权益更好地得到保障。

  《规定》第三条:经营者拟订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不得含有下述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限制消费 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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