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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不再OK 版权赔偿诉讼盯紧沈阳餐饮娱乐场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8日10:24 东北新闻网

  从3月份起,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委托,负责沈阳地区律师函的发放和侵权单位的诉前谈判, 开始向沈阳卡拉OK娱乐场所发送律师函,要求其经营者停止擅自使用中外权利人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 拉OK作品,并要求他们对这种侵权行为支付赔偿金。消息一出,引起各界关注。在卡拉OK播放中音频和视频的权益到底该 如何划分?对视频的播放使用费应该怎样上缴?交付相关版权使用费用后会不会影响娱乐场所的经营?消费价格会不会上涨?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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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涉及千余家

  近一段时间,中外权利人已在全国20多个城市对卡拉OK经营者提起了相关诉讼。北京、上海类似案件在开庭审理 后,作出了支持权利人诉讼请求的判决。北京的一起案件中,一家卡拉OK歌厅经营者被判赔礼道歉,并对涉及到的3首MT V作品每首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继大连之后,沈阳成为KTV索赔在东北地区的第二站。目前沈阳的娱乐场所使用的音乐 电视、卡拉OK等音像作品绝大部分都没有得到著作人的授权。从3月起,沈阳的这些场所已陆续收到一份律师函,要求为著 作权买单。记者从被授权负责沈阳地区律师函的发放和侵权单位的诉前谈判的沈阳同方律师事务所了解到,目前沈阳同方律师 事务所在上个星期已经发出了200多份律师函。而且还会陆续发出第二批、第三批索赔的律师函,据介绍,沈阳的上百家带 有卡拉OK业务的经营场所,都在此次索赔范围内。

  律师函中申明“贵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以卡拉OK形式营业性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 文版曲目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授权公司的侵权”。并敦促“贵公司尽快采取措施停止违法侵权行为,赔偿授权公司相应的经 济损失”。

  律师函中认为,MTV、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类似电影的手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导、导演、摄影、演 员、剪辑等独创性劳动,其每分钟的制作成本也往往高于一般电影,制作公司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

  卡拉OK进入中国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在沈阳各种规格、档次的卡拉OK厅遍布大街小巷,是一种非常大众化的 消闲娱乐项目。但这些歌厅绝大多数都是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免费地使用音乐作品,可能只有个别歌厅的个别作品是合 法使用。

  沈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解释:“盗版影响的是唱片公司的利益,影响了唱片的正常销量,但卡拉O K播放最主要影响的是著作人和歌手的利益,他们的劳动没有得到尊重和保护。”他认为索赔是合理的,“从国际版权管理的 常规来说这是非常必要的,在欧美甚至香港,哪怕电台DJ播放歌曲都是需要付版费的,这是对创作人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件 非常好的事。”而辽宁音像公司的有关人员也表示“索赔”合理,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著作人的权益,这是使唱片业以及 唱片市场更加规范化的一个好途径。

  卡拉OK经营者:希望收费标准有法可依

  据介绍,在沈阳地区,对专门从事卡拉OK歌厅经营、并且容量在500人以上的经营场所,将收取12万元的赔偿 金;对不以卡拉OK歌厅经营为主、并且容量在100人以下的经营场所才会给予最低的索赔金额7000元。沈阳的经济发 展程度要稍逊于北京、上海等城市,因此沈阳的卡拉OK经营者的赔偿金将比北京、上海等地低20%左右。

  至于收取播放使用费用,卡拉OK经营是否会受到影响,辽宁省唱片公司的饶先生表示:“这笔费用只占一个卡拉O K经营者收益的极小比例,平均一个包房播放使用费一天只有5元左右。这并不是影响经营的一个数字,所以不会影响卡拉O K场所的经营和发展,这笔钱也不应该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卡拉OK经营者们的反应各有不同。多数人对娱乐场所该如何使用卡拉OK的作品特别是使用权 益没有清晰的认识。沈阳的一些经营卡拉OK厅负责人表示:“我是花钱买的,我在家里反复地播都不要钱,为什么在卡拉O K厅播就要钱?”对于“索赔”一事,沈阳本地卡拉OK业的负责人们普遍表示不愿在业界未有统一认识前发表太多的看法。 一家卡拉OK厅老板的看法或许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但会跟着整体市场走,相信一年几千 到十几万的赔偿对于一间运作良好、有一定规模的卡拉OK厅来说影响不会太大。

  法律专家:唱片公司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

  沈阳远华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认为,唱片公司索要版权税的行为是合法的。从《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看,该 法保护的作品中包括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第十条第十项规定以及第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 品享有放映权。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等是作品而不是制品,有很大的投资,需要导演、创造情节、 编写剧本等各制作环节,这些作品的权利人,享有放映权、著作权等各项权利,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卡拉OK是从日本 兴起的,但日本的卡拉OK厅并不播放原声原影的卡拉OK。在日本,唱片公司与卡拉OK制作公司是分开的,娱乐场所直接 向后者支付费用。日本歌手也不会同意自己的原唱和形象出现在卡拉OK的影像中,并认为那是对他们形象的损害。在日本和 韩国,有很多地方是请伴奏员操作伴唱机现场为客人伴唱,所以基本上没有这样的问题。卡拉OK后来在台湾和香港广泛流行 起来,很多年轻人希望在卡拉OK中模仿原唱歌手的演唱,于是用原唱歌手的MTV制作的卡拉OK就这样风行起来。先是激 光视盘,现在用的大都是歌曲软件。为了方便卡拉OK的发展,第一个集体管理机构在香港成立,不管你开什么样的卡拉OK 厅,只要拿到管理机构的批文并每年交一定的

  费用就可以播放原声原影的卡拉OK歌曲。但这只解决了播放权,复制权又该怎样解决?在香港,专门有三四家软件 制作公司先向唱片公司买版权,然后将其制作的软件卖给卡拉OK娱乐场所。在台湾,卡拉OK的制作则是由一两家公司直接 向唱片公司购买版权,然后再卖给卡拉OK场所,卡拉OK场所不与唱片公司直接接触。而在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唱片公司和 卡拉OK场所之间也有自己维护权益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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