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强行追加为原告 巴盟中院的审判让人看不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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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3:31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任彦宾 一个“飞来”的官司,让身强体壮的魏玉强变成了“祥林嫂”。“这几年打官司可把我害惨了,如果不是巴盟中院,我的投资差不多可以收回来了……”这段话,他见人就讲。 1999年3月,魏玉强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磴口县投资,与该县盖沙图金源有限责任公
2000年11月16日,自称是金源公司股东的3人,将魏玉强和刘庆云一纸诉状告到巴彦淖尔盟中院,请求确认他们与刘庆云的合伙关系,并请求将魏玉强未给付的转让费付给他们。 “从3人的请求来看,这是公司内部的股东之争。但巴盟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严重违法,将被告刘庆云追加为原告,最终将我价值300万元的资产,以130万元的价值执行给了原告。”魏玉强说。 刘庆云本来是被告,可是在一审判决书中,他发现自己又成了原告,“大吃一惊”。 “法律规定允许追加原告,但是在同案中将被告追加为原告,还不多见,这也是一审法院的独创,无非是要解决魏玉强与原告3人不存在法律关系的问题。”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胜说。 案件是在魏玉强、刘庆云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判决的。 据刘庆云介绍,他在2001年4月16日收到了盖有巴盟中院公章的传票,传他23日上午到庭,传票的签发人叫王福林,送达人叫胡彬。按照这个时间,刘庆云准时去了巴盟中院民事庭,但经查询,巴盟中院查无此二人,当天开庭案件中也并无此案,他就回到了磴口,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之后便直接收到了判决书。“我认为那是一张假传票,就是这张假传票导致我开庭缺席。”刘庆云说。 魏玉强的情况更加可笑,他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有本案,并已审理,判决生效。 “诉状中明明写着我是宁夏强胜物资公司的职工,而法院却非要把出庭传票、判决书等一些法律文书送到矿井的看矿人手里,或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也只是在巴盟中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我被巴盟中院认定‘下落不明’,剥夺了上法庭辩驳的机会和上诉权,后来就直接收到了巴盟中院的执行通知书。” 巴盟中院民庭担任此案一审审判长的王勇法官承认,此案审理中,在送达的程序上“有点问题”,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被告,影响了被告参加诉讼。 2001年11月27日,巴盟中院一审判决魏玉强给付刘二满、张维权、李改雄三人147万元,给付由被告被迫成为原告的刘庆云63万元,并在2002年6月18日予以执行。 2002年3月,魏玉强向巴盟中院申请再审,巴盟中院受理后,经审查,口头通知执行局暂缓执行。期间,巴盟中院组织魏玉强、刘庆云及3位原告予以调解。调解中,刘庆云否认3原告在原公司的股东身份,双方争执激烈。巴盟中院于是派人随刘庆云到其家里拿到了其他股东的股权证书,而3位原告却拿不出类似的股权证书。 魏玉强的再审请求被巴盟中院驳回,他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3年11月,高院经审理认定,巴盟中院的原审判决将被告变为原告参加诉讼、缺席审理、送达不合法、超越诉讼请求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巴盟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3月9日,巴盟中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这次,3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