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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强行追加为原告 巴盟中院的审判让人看不懂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3:31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任彦宾

  一个“飞来”的官司,让身强体壮的魏玉强变成了“祥林嫂”。“这几年打官司可把我害惨了,如果不是巴盟中院,我的投资差不多可以收回来了……”这段话,他见人就讲。

  1999年3月,魏玉强来到内蒙古巴彦淖尔盟磴口县投资,与该县盖沙图金源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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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以224.5万元的价格接受金源公司的铜矿矿井和采矿机械设备等财产,合同约定先付60万元,其余的两年内分4次付清。随后,魏玉强与金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庆云共同办理了采矿许可变更及其他相关手续变更事宜,不料却横空遭遇一场官司。

  2000年11月16日,自称是金源公司股东的3人,将魏玉强和刘庆云一纸诉状告到巴彦淖尔盟中院,请求确认他们与刘庆云的合伙关系,并请求将魏玉强未给付的转让费付给他们。

  “从3人的请求来看,这是公司内部的股东之争。但巴盟中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严重违法,将被告刘庆云追加为原告,最终将我价值300万元的资产,以130万元的价值执行给了原告。”魏玉强说。

  刘庆云本来是被告,可是在一审判决书中,他发现自己又成了原告,“大吃一惊”。

  “法律规定允许追加原告,但是在同案中将被告追加为原告,还不多见,这也是一审法院的独创,无非是要解决魏玉强与原告3人不存在法律关系的问题。”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胜说。

  案件是在魏玉强、刘庆云缺席的情况下审理判决的。

  据刘庆云介绍,他在2001年4月16日收到了盖有巴盟中院公章的传票,传他23日上午到庭,传票的签发人叫王福林,送达人叫胡彬。按照这个时间,刘庆云准时去了巴盟中院民事庭,但经查询,巴盟中院查无此二人,当天开庭案件中也并无此案,他就回到了磴口,再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之后便直接收到了判决书。“我认为那是一张假传票,就是这张假传票导致我开庭缺席。”刘庆云说。

  魏玉强的情况更加可笑,他是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才知道有本案,并已审理,判决生效。

  “诉状中明明写着我是宁夏强胜物资公司的职工,而法院却非要把出庭传票、判决书等一些法律文书送到矿井的看矿人手里,或者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也只是在巴盟中院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我被巴盟中院认定‘下落不明’,剥夺了上法庭辩驳的机会和上诉权,后来就直接收到了巴盟中院的执行通知书。”

  巴盟中院民庭担任此案一审审判长的王勇法官承认,此案审理中,在送达的程序上“有点问题”,法律文书没有及时送达被告,影响了被告参加诉讼。

  2001年11月27日,巴盟中院一审判决魏玉强给付刘二满、张维权、李改雄三人147万元,给付由被告被迫成为原告的刘庆云63万元,并在2002年6月18日予以执行。

  2002年3月,魏玉强向巴盟中院申请再审,巴盟中院受理后,经审查,口头通知执行局暂缓执行。期间,巴盟中院组织魏玉强、刘庆云及3位原告予以调解。调解中,刘庆云否认3原告在原公司的股东身份,双方争执激烈。巴盟中院于是派人随刘庆云到其家里拿到了其他股东的股权证书,而3位原告却拿不出类似的股权证书。

  魏玉强的再审请求被巴盟中院驳回,他向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003年11月,高院经审理认定,巴盟中院的原审判决将被告变为原告参加诉讼、缺席审理、送达不合法、超越诉讼请求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裁定撤销巴盟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2004年3月9日,巴盟中院审监庭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这次,3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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