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油漆过敏死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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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09:21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雇主为下属油漆工投保“雇主责任险”后,员工因油漆过敏死亡,保险公司该否赔保?日前,静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产保险上海分公司支付“吉博力”公司人民币7.2万元。 2002年8月27日,上海吉博力房屋卫生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合同载明:“凡被保险人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的工作
“吉博力”公司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保要求,得到的答复是,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通常意义下的职业病,而皮肌炎则是自身疾病,不属于赔保范围。 无奈,“吉博力”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平安保险”支付死亡赔偿金7.2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究竟什么是“与职业性有关的疾病”,合同没有明确定义,双方当事人因此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规定,当对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这种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