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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断了!轿车冲下高速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06 沈阳今报

  朱哲轩首席记者房立

  今报讯“啊,高速公路断了……”轰的一声,正在行驶中的轿车冲下了高速公路,撞到了桥墩上,而这里却没有相关指示牌。昨天,和平区法院公布了这起纠纷的一审结果,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司机毛忠良1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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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刹车后还是冲了下去

  2002年11月11日上午,毛忠良从兴城驾车到海城。上午9点多,车到盘海高速公路海盘站出站口,“去海城怎么走?”在交通行费时,毛忠良问收费员,得到了“照直走”的回答。

  继续行驶的毛忠良发现前方有岔道,但直行道口两旁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路面完好,“我看着直行道上的行车线继续向前开。开着开着,突然前面就没路了,我就急刹车,可没管用。”由于惯性,车冲出路面,撞在路口修设的混凝土墩上。

  事故发生后,鞍山市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到现场进行勘察,并作出鉴定结论:“此路段为施工未通车路段,此事故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交警管辖。”

  起诉:省高速局上庭成被告

  “我交了费才上的高速公路,出了事儿交警不管,那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应承担责任。”于是,毛忠良将高速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损、施救费、交通和食宿费总计15万余元。

  2003年3月19日,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审理时,高速局表示车祸是由于毛忠良忽视望造成的,“我们在海盘站出站口前250米的地方设了限速牌,路边也有指向标志,明确地指出了海城方向拐入岔道。在岔道口处前20米设立了禁行的标志,明确指明直行的路是不通的。出事地点还有施工标志、限速牌和沙袋等。”高速局还提供了大量照片。

  一审:施工标志是车祸后设的

  和平区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速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明:当时已经有了导向标、施工标志和限速牌等,是车祸发生后高速局才设置的。

  另外,肇事现场是施工未通车路段,属于施工现场,高速局在事发前没有按法律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毛忠良的确有忽视望的过失,要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按9:1计算。据此,和平区法院判决高速局赔偿毛忠良车损费、施救费、存车费、鉴定费等总计13.8万余元。同时和平区法院表示,高速局已经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在该案的二审的庭审部分已经结束,但还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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