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 一大学生获工伤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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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1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合肥报业网新华社西宁3月19日电大学生王学明实习期间发生坠楼意外,成为植物人。近日,法院判定王学明属于工伤,实习单位应赔偿王31万元。据悉,我国目前还没有大专院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意外伤害按工伤认定处理的明文规定,但法院仍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做出了上述判决。 2002年4月8日,大学生王学明在实习单位青海省平安县中医院办公室擦玻璃时不幸从
仲裁机关认为,王学明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符合工伤条件,应认定为工伤,于2003年3月25日做出裁决:平安县中医院支付王学明医药费、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发工资等共计31万元。平安县中医院不服仲裁决定,以王学明受伤时的身份不符合劳动法工伤条件为由,向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学明在中医院实习时,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却依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王学明先后在该院外科、内科实际实习8个月,完成协助主管医生书写病历、开处方、处理一般外伤等辅助性医疗工作。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解释,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行政机关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国务院2003年4月27日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宽泛工伤范围,同时也符合建立健全的劳动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据此,仲裁机关依法裁定王学明享受各种工伤待遇正确。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平安县中医院的诉讼请求。(记者姜辰蓉) (来源:合肥报业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