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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告公安局后告律师 泉州一市民四上法庭当原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0:4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据泉州晚报报道,3月24日,泉州鲤城居民蔡某将第4次走上原告席,打官司的原因跟一笔3万元的线索悬赏费有关。据了解,这位市民接受了法律援助。

  市民告公安局:咋不给赏钱?

  1996年11月4日,南安石井一水闸房内发现一具无头裸体男尸。市民蔡某称,当时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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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破工作陷于困境,他为破案人员提供了重要线索,这起无头男尸案终于得到迅速侦破。在此之前,南安市公安局曾发出《通告》,悬赏3万元请市民提供线索。案件告破后,蔡某向南安市公安局讨要3万元赏金,没有要到,就将南安市公安局推上被告席。

  两次打官司:市民均落败

  2002年8月8日,南安市法院受理这起悬赏通告纠纷案。同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法庭上,南安市公安局辩称,提供这起无头男尸案破案线索的是一位姓席的市民,而不是蔡某。法庭随后围绕两点展开辩论:1.蔡某是不是关键线索提供人;2.警方是否有3万元悬赏这回事。

  最后,南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蔡某确实是这起无头男尸案告破的线索提供人,公安局在《通告》中有提到给提供破案线索者3万元报酬的内容。

  但是,南安市法院一审还认为:南安市公安局否认蔡某曾多次讨要悬赏金,而蔡某已超过诉讼时效,而且蔡某无法证明自己曾多次讨要这笔3万元的赏金。基于此,南安市法院依法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蔡某随后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是: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南安市法院一审原判决,法院认为:蔡某确实是提供破案线索人,南安市公安局也有出过3万元悬赏通告,只是蔡某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次告“律师”:他害我输了

  蔡某两度打官司败诉后认为:之所以他多次讨要3万元悬赏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原因是帮他打官司的“律师”根本就不是执业律师。于是就将陈某告上法庭。蔡某此次打官司据说在司法界中是“新闻”,此前,将诉讼代理人告上法庭的事情并不多见。

  据蔡某说,在这起讨要悬赏金的官司中,他委托了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该所派了陈某作为他的朋友身份出庭,然而事实上陈某既不是他原来的朋友,也不是执业律师,无法向有关部门调取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致使无法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明,导致他两次打官司均以失败告终。

  被蔡某告上法庭,作为前两起官司的代理人陈某也觉得冤,他称自己为蔡某提供的是无偿代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鲤城区法院受理了这起官司,去年12月16日,鲤城区法院依法判决认为:由于蔡某与陈某双方是无偿的委托代理合同,且蔡某无法举证“前两起官司中陈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蔡某讨要3万元悬赏的理由不能成立”。

  有人伸出援助手:他四上法庭

  3月24日,蔡某将在法律援助下,为悬赏金纠纷引发的“子母连环案”第四次走上法庭,告的人还是他最初两起官司的代理人。

  据了解,本次为蔡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一名在职警官。这将成为本案一大看点。

  此次为蔡某提供法律援助的彭先生认为,陈某没有律师资格,只是挂靠在一家律师事务所里面,用代理人的身份从事着诉讼活动,而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踏入了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并交了诉讼调查取证费。蔡某后来还顺从地与该律师事务所订立了一个收费协议:若蔡某拿到3万元悬赏,赏金的20%将作为律师费用。

  彭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1996年11月4日上午7时许,南安市石井镇后店村吴某拉沙时,看见一具被砍了脑袋、鲜血淋淋的尸体,吴某赶紧报警。南安市公安局发现,整个作案现场没有留下更多的痕迹、物证。案件侦破工作陷于困境,南安市公安局下发了通告,悬赏3万元请人提供破案线索。

  11月7日,30多岁的蔡某向公安局反映,在石井一个石油库打工的工人听完案情通报讲话后议论说“这个死者很可能是浙江人,名叫金小明,在石狮永宁石油库工地打工”。

  专案组长闻知后,马上组织侦察员赶到永宁,很快查明死者身份,并得知金小明是永宁边防派出所侦查的一起绑架儿童案的重大嫌疑人。随后,警方找到其绑架同伙罗文。

  案情随后浮出水面。警方查明,金小明欠罗文赌债,两人一起预谋绑架同事邹某的婴儿去卖钱,一路上,两人意见不合,加上担心绑架婴儿罪行暴露,罗文竟丧心病狂地杀害了金小明。为了防止死尸被人认出,罗文还扒光了金小明的衣物,用水果刀切掉金小明的头颅。

  后来,金小明的人头在粪坑里找到。而邹某的婴儿,也被从寄养的人家里解救回父母怀抱中。这起绑架婴儿、砍头投厕、抛尸闸房……骇人听闻的无头尸案终于侦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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