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内采暖孩子中毒 租房户告状房主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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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19日11:09 黑龙江日报 | |||||||||
孙树清 贾晋璇 本报首席记者 安刚 明知烟道不通,王清却仍烧煤取暖,致使家中两个孩子一氧化碳中毒,其中一个还失去了生命。王清向房主索赔未果后,将房主告上法庭。日前,王清接到了哈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损害结果应当由王清承担的判决结果,面对这样的结果,他也只能自己默默承受。
2002年9月,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家住南岗区的王清便在孩子学校附近租了一处房屋,双方虽没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但口头约定每季度王清交纳房租1000元,双方均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此房不属集中供热,需自行解决取暖。 2002年10月,天气越来越冷,该采暖了,王清这时才发现所租用的房屋烟道不通,为此他曾多次通知房主并要求给予维修。2002年11月29日,房主来到出租的房屋,用一些报纸点燃了屋里的取暖炉子,发现烟道确实不通后,将该房屋的门窗打开放烟,王清的妻子找来柴禾将炉子点燃并加了些煤。房主找来街道组长请求帮忙给解决一下,组长答应第二天就来维修。房主看问题已解决就先离开了,王清夫妇看室内没有烟后也关门离去。 晚上,王清的女儿王欣和王海放学回来休息。第二天9时左右,王清来到租住的房屋时发现,两个孩子都躺在床上昏迷不醒,就赶紧将两个孩子送到医院,王海因中毒过深抢救无效死亡,王欣经住院治疗后脱离危险。 王清认为此事故的发生是房主出租的房屋必备设施不完善所造成的,将房主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事故的发生是王清明知该租用的房屋无集中供暖设施而租用,明知炉灶烟道不通还使用,出门时又未将炉火彻底熄灭,在未成年子女回来休息时又未在此房中看管,没有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应当由王清承担。王清不服,向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活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