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是阳台?它就是阳台?法院开庭审“阳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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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6:01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昨天,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阳台”案:上街区亚星花园6业主状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判令被告将6业主所购房屋的“阳台以半面积计算,重新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和发放房权证”。原告说,未封闭的阳台按规定应该是按半面积计算。但是,“我们却是按全面积计算,每家多掏了一万多块钱。” 案件的焦点是:阳台还是非阳台?庭审也引起了郑州市几家房地产商的关注,委托人
开发商、郑州市亚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出庭。 昨天开庭前的一大早,记者就去看了这种“阳台”。只见这里二、三、四、五号楼东单元东户靠南部分的“阳台”,都有两个较粗的承重柱外加白色罗马装饰,都是三面有约1.2米高的花瓶柱,颇有些洋气?穴如图)。 6原告之一的吴女士说,合同上她购买的房的建筑面积是129.72平方米,阳台是非封闭式。2003年6月27日,郑州市房管局作出房权证,房权证中注明该房的建筑面积为128.62平方米,她从“亚星公司”处领到该房权证。 吴女士等人认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对于未封闭的阳台,应为半面积计算,而被告关于阳台面积部分的计算方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以致房权证中确定的建筑面积数额有误。 2003年10月10日,“亚星公司”根据上街区土地房管局通知,通知6业主等人的大阳台要封闭。上街区土地房管局在2003年12月24日作出“关于亚星花园有关建筑面积勘测的说明”:将该结构标为“阳台”与实际建筑不符,《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文件对此类型结构建筑没有明确如何计算建筑面积……参照有关规定,对此类建筑按全面积计算。 6业主对此“说明”强烈反对。 开发商在2003年12月26日《致亚星花园业主的一封信》中说:“施工完毕后,我公司和各施工项目部做结算时也是按全面积计算。您买房时,销售员是清清楚楚解答此观景台是露台,不准封闭,面积是全算的……” 被告称: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此建筑结构应为廊式观景台,不是阳台。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公司编著的《建筑知识》对阳台的概念称:“阳台是各房屋接触室外的平台;种类分凸阳台、凹阳台两种;凸阳台是指阳台全部挑出墙外,凹阳台是阳台全部凹进墙内。建筑结构设计一般挑出建筑外1.2~1.5米,宽3~5米,一般等于房间的开间。凸阳台的结构布置有挑板式、压梁式、挑梁式3种结构。” 原告代理人称,《住宅设计规范》中根本没有“廊式观景台”这一结构术语,“廊式观景台”是自创结构术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均讲此建筑结构为“阳台”,在《封阳台通知》中,也称为“大阳台”。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对阳台定义为“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所以,是不是阳台应当从该建筑的使用功能上来确定,不能片面地从建筑结构上定。 原告还向法庭提交了中原区某小区类似的“阳台”是计算半面积的证据,提出被告应一样对待。 “阳台”案当庭没有判决。 首席记者 刘忠 实习生 皇甫舒敏 卢静/文 记者 朱清河/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