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效”严禁入广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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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07:44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记者祝齐攀实习生吴志琴)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行医必备资格证
办法规定,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中医医疗人员应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执业活动。中医医疗机构,经依法批准可以自制中药制剂在本单位临床使用。 诊疗效果严禁广告 办法规定,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向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时,应当查验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 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科目、诊疗方法、联系方式。广告内容不得发布诊疗效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者误导患者;不得提供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批文;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中医医疗广告批文;不得以义诊、会诊、讲座或者通过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未经药监部门审批,不得利用中医医疗广告宣传药品和推销医疗器械。 重罚虚假广告 办法严格规定,未取得省中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擅自发布中医医疗广告或发布虚假中医医疗广告欺骗误导患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