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37名业主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获赔30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0日11:37 新华网 | |||||||||
新华网沈阳3月20日电据《沈阳日报》报道,沈阳市民张某等37名业主以某房屋开发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等原因,将开发公司告上法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开发商付给这些业主共计300余万元的赔偿金,到3月17日,绝大部分业主已拿到赔偿金。 张先生于2000年1月花50万元购买了一套期房,当时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交房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前,开发商如果逾期交房超过一个月,业主有权终止合同,开发商按
入住后,张先生又发现,当初开发商在宣传手册中承诺的六类生活配套设施并没有全部建成,宽带网和智能设施没有到位。于是,张先生与有类似遭遇的其他36名业主于2002年4月分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2003年7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近日,37名业主大部分得到相应的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