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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三元庄小学重大火灾案有果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12:25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8遇难学生父母获赔55万元

  昨日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三元庄小学重大火灾事故导致8名小学生死亡引发的民事索赔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决三元庄小学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16名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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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即8名遇难小学生的父母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误工费3项费用,共计554123元,每家得到的赔偿金额为6.9万余元。

  去年12月24日,昆明中院受理了尹高荣等16名原告诉寻甸县羊街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寻甸县教育局、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确认:2002年6月9日晚22时30分左右,三元庄小学一幢二层楼土木结构老式房屋发生火灾,住宿于该房屋一楼内的原告方8名小孩被烧死。随后昆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察,并作出《寻甸县羊街镇三元庄小学“6·9”火灾事故原因分析意见书》。公安机关也对火灾立案进行侦查,但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引起火灾发生的事实。

  2002年8月1日,羊街镇政府、三元庄小学与8家原告签订了处理此事的协议,在已对每户原告补助5000元费用和各级部门已经进行物品慰问的基础上,羊街镇政府又对每户原告给予一次性民政救济(生活困难补助等)各5万元,原告方已领取了该款。

  火灾发生后,寻甸县人民检察院以原三元庄小学校长余长所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向寻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寻甸县法院和昆明中院两审审理查明,余长所在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违反寻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会不准小学生上晚自习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在无住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又未采取能够保障学生安全的相关措施,疏于管理,致使火灾发生后造成严重后果,两级法院均认为余长所已构成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余长所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法院认为,民事索赔案8家16名原告的8名孩子在火灾中被烧死,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采取相应措施,对8家人给予了关怀和民政救济,司法机关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这并不能免除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直接导致原告方8名孩子死亡的原因是火灾,虽然目前引发火灾的事实尚未确定,但8名孩子的死亡与三元庄小学在学生住宿管理方面存在过错有一定的关系。这种过错表现在:一是违反寻甸教育局和羊街教管会的规定,组织小学生上晚自习;二是在无住宿条件的情况下让部分小学生住校,亦未采取足以保障学生安全的相关措施;三是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助。因此,三元庄小学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8名死亡学生的父母,即16名原告给予相应的赔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冯丽萍丁强(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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