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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岁就医留隐患 15年后获赔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1日13:53 新华网

  一名9月大的女童接受治疗时左小腿针眼化脓感染。15年之后,女孩因该次治疗不当成为残疾,其监护人便向法院诉讼索赔。3月17日,开县人民法院判决:开县中医院赔偿其伤残补助等费用7.3万余元。

  1988年7月,仅有9个月大的小勤(化名)患急性肠炎,到开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因小勤年纪小,医生将输液的针头从她的脚踝处扎进。3天后,小勤的肠炎治好,但左小腿内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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臀部的几处针眼都出现了红肿及全身高热,后被确诊为化脓感染。经过5个月治疗,小勤才痊愈出院。次年,开县卫生局鉴定认为,小勤的脚踝感染属“消毒不严”的“医疗差错”,但“除残留斑痕外,无残废及功能障碍”。后经法庭调解,小勤获医药费补助600元,并协议,再发生病变“概不负责”。

  15年之后的2003年,16岁的小勤在开县某中学上初中。生活中,小勤感到双腿行动越来越不方便,田径等项目的体育成绩总是不能达标。学校于2003年5月送她到当地法院法医室鉴定后发现,其左踝关节畸形,左下肢已经缩短8厘米,右臀部皮肤有凹性疤痕,属双7级伤残。随后,其父鄢某代表女儿,将15年前治疗女儿的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医院提出:小勤的诉讼已超过时效,且该纠纷曾作过一次处理,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勤是在2003年5月才知道自己因15年前的“医疗差错”成为残疾的,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关于15年前的那次起诉,法院认为,由于小勤当时年幼,骨骼尚未定型,不可能检测出后来是否成残,并且当时的调解处理是补助医疗费,没有涉及到伤残问题。故作出令医院赔偿的判决。(陈杰刘虎朱兴卓)(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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