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艾滋”等传染病小偷让警方犯难凸显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0:39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浩文在反扒中连续遭遇带有各种传染病的小偷,让民警犯难。西安市公安公交分局相关负责人呼吁陕西省尽快出台“职业暴露人员传染性疾病防治办法”,从立法上解决这一新的社会问题。但相关的立法从法律上到底有没有可行性和必要性﹖3月2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的律师。

  3月20日,西安许小平律师事务所陈维东律师说,《刑法》中明确规定,对故意或恶意
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 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传播传染病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旦这些涉案人员在被抓获中,采取咬伤或抓破民警的办法来应对,或者因不够定罪而被释放,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此类案犯的关押没有一个专门的场所,也会对其他同室关押的案犯或管理人员造成威胁,如果给别人染上,也是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对他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西安警方目前面对的是一个新的情况,以后此类事情还会越来越多。对此,应该考虑出台地方性法规,对此类人员强制隔离,并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对其进行监护和医治,这也是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陈贞学主任则认为,“艾滋”小偷现象已经不是个人问题了,它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每个人都有可能造成伤害,配备专门的关押“特区”、给民警配发一定的防护设施等,这些都是对一事的一时之举,而不能从长远角度解决根本问题,而最终要从一个高度上解决,只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约定。

  陈贞学主任认为,首先,这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不容回避,很必要从法的角度采取应对措施。其次,目前西安也能达到设立专门的监管场所的经济能力,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考虑。其三,“艾滋”小偷现象可以说是一种公共安全事件,对整个社会都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果只因为客观条件导致对这类涉案人员的“从轻处理”,会对社会有更大的危害性,也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立法宗旨。总之,无论从现实、将来、经济能力还是法制要求上,“艾滋”等传染病小偷的立法管理都有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西安民警应如何应对诸如“艾滋”小偷类的传染病涉案人员﹖相关部门又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棘手问题﹖西安有没有必要设立此类案犯的监管“特区”﹖我省立法有没有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报也希望各界人士畅谈自己的看法。

  本报新闻热线:029-82243110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