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知假买假”能否双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9:07 天津日报

  河东区法院判决一顾客不属于正常消费有悖诚信原则不支持索赔要求胡然杨雄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杨雄)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破性地规定了双倍索赔的条款,用以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和遏制。但是,以王海为代表的“知假买假”的顾客,能否成为该法所保护的“可双倍索赔的消费者”,在国内法律界,历来存在较大争议。日前,本市河东区法院对一起典型的“知假买假”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顾客赵某的行为
黄页微成本营销方式 不见不散约会新主张
小户型主阵容揭晓 多媒体互动学英语
不属于正常消费,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其要求双倍索赔的要求。

  此案中的原告赵先生称,去年9月30日,他来到某电器城新开路店,购买了索尼电池QM71型一块,价款为800元。事后,他发现该电池没有中文说明书及汞含量检测标识,但是,按国家规定,进口电池应进行汞含量检测,并加贴低汞或无汞标志方可销售和进口。据此,赵先生认为,被告某电器城销售的是非法渠道进入市场的商品,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某电器城应退还货款800元,同时根据“退一赔一”的规定,赔偿原告损失800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被告某电器城答辩时表示,赵先生在本次诉讼前,曾在被告下设的河西店购买相同的电池两块,并通过诉讼获得了双倍赔偿。电器城认为,赵先生此次购买的目的是想获得赔偿金,赵先生并不是合法的消费者。因此,电器城认为,原告不应成为《消保法》该条款所保护的消费者,被告仅同意退还原告货款,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向原告出售的电池,属于依法不得进口、出售的产品,因此,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要求退货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是,原告在此次起诉前曾购买同品牌、同型号产品,并已通过诉讼获得双倍赔偿,原告再次购买该产品,其目的并非用于生活需要,而在于获利,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退还货款800元,诉讼费用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推荐】【 小字】【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