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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雇人讨债走“捷径” 钱没讨回却触法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2日09:33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3月21日电(温闽、乔吉山)本是受害者的山东省利津县五金经销商杨某和木工高某,当自己一年的血汗钱、材料钱讨不回来时,不是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到社会上去雇佣“讨债公司”,企图走“捷径”讨回工钱,结果不但钱一分没讨回来,反而触犯了刑律。近日,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讨债手段不当引起的非法拘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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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客商陆某2002年到利津县从事房地产开发时,从当地供应商杨某处赊欠了部分建筑材料,木工高某同时在陆某工地打工,陆某一直欠高某工钱及部分材料费。然而仅仅万余元的欠款,陆某却久拖不还。高、杨二人曾几十次向陆某索要,但陆某能拖则拖,拒不偿还。后来,高、杨二人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也曾试图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可二人此时又听人说,现在打官司手续复杂,要拖很长时间,再说法院执行难,即使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执行下来,更何况自己还要垫支一笔诉讼费。几经思虑,高、杨二人决定另走“捷径”,随即撤诉。

  2003年12月3日,高某从外地雇佣了一家所谓“讨债公司”的几名人员,趁陆某在虎滩乡加油站露面之时,将其劫持到外地一旅馆内,派人轮流看守,强行要求其偿还高、杨二人的欠款,否则决不放人,非法限制陆某的人身自由长达40多小时。当警方接到报案赶到旅馆后,才将陆某解救出来。法院认为,高某、杨某已触犯刑律,根据有关法律,当事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杨某因犯罪情节较轻免予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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