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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车连撞”肇事者一审判7年 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解决(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1:2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闫峥通讯员王云林)昨天,于春节前发生在南四环路上的“九车连撞”重大交通事故一审宣判。肇事司机王全宝被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信报记者 毛 千/摄
  今年1月5日13时多,38岁的王全宝开着“红岩”牌重型平板车,由西向东开到丰台区南四环主路大红门桥东137号灯杆西侧。王全宝在没看清右侧车道行车情况时即向右打轮并线,当他发现其右侧车道有一辆故障“夏利”小客车后又向左打轮,一头撞上了前方一辆由杨某驾驶的“宝来”轿车。失去控制的大货车冲过路中间的隔离带,撞进了逆行道,造成由东向西正常驶来的“切诺基”、“富康”、“松花江”、“捷达”、“东风”水泥罐车等9辆车连环相撞。一辆小面包车和富康车上的5人当场死亡,另有2人受伤,其中一名伤者在被送往医院后死亡。这起事故共造成4辆小轿车报废,其他5辆车都有不同程度损坏。

  据目击者介绍,现场一片狼藉,周围几十米内全是汽车上掉下来的物品,反光镜被拧成了麻花,汽油、防冻液流了一地,路面上洒着好几摊鲜血,许多在现场的人都目不忍睹。后交警认定王全宝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全宝逃离现场,后在朋友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开庭时,王全宝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低头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宝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和人员伤亡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此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王全宝肇事后逃逸,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在法定刑内量刑不足以从轻,故不予从轻。

  据悉,此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将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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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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