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车连撞”肇事者一审判7年 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解决(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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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1:26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闫峥通讯员王云林)昨天,于春节前发生在南四环路上的“九车连撞”重大交通事故一审宣判。肇事司机王全宝被丰台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据目击者介绍,现场一片狼藉,周围几十米内全是汽车上掉下来的物品,反光镜被拧成了麻花,汽油、防冻液流了一地,路面上洒着好几摊鲜血,许多在现场的人都目不忍睹。后交警认定王全宝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全宝逃离现场,后在朋友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开庭时,王全宝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低头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全宝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公私财产和人员伤亡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虽然其有自首情节,但鉴于此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王全宝肇事后逃逸,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在法定刑内量刑不足以从轻,故不予从轻。 据悉,此案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将另行解决。 新闻链接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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