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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女友索“债”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9:34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房立实习生王小丹

  今报讯一对曾经甜蜜的“同居密友”为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闹上了法庭,李键说钱并没借到手,赵娜说钱早就借给他了。昨天,李键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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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识两年同了居

  李键第一次见到赵娜是在1995年,那个时候两人还都有各自的家庭。李键当时是某建筑公司的经理,“那天她到我们公司推销产品,认识后我和她的交往逐渐增多,她家不太富裕,我就帮助她,我俩的关系有些特殊。”时间转眼就到了1997年,那个时候,两人都离了婚,就开始了正式的同居生活。

  日子是开始了,可生活需要钱维持。凭借着赵娜曾做过小商品生意的经验,在朋友的帮助下,两人在南二小食品批发市场开始了创业。这以后,钱是赚到了,但两人的矛盾也多了,直到去年6月份,两人正式分手。

  分手之后出纠纷

  2003年6月10日前后,李键、赵娜将在经营中产生的资产和债务做了分割。分割后,李键说自己分到了大部分债务,资金周转不开,就向赵娜提出要借点钱。于是在证人面前,李键写下了20万元的借条,但当天赵娜并没有把钱借给他。

  分手没多长时间,李键就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赵娜要他还钱。在法庭上,李键表示赵娜没把钱借给自己,而且根据赵娜当时的存款情况,她也没有支出过20万元。听到这话,赵娜当庭提出钱是以前借的,共借了三次,因为当时还在同居,就没让他写欠条,“我们分开后一起打的条子。”

  为证清白愿测谎

  3月初,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赵娜的诉讼请求,判决李键返还20万元的借款。“这哪对呀?”接到判决后,李键找到了律师,“我得上诉。”

  为了上诉,李键找出了自己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当天她没给我提供借款,这说明借条根本就没效。除了她说借过我钱外,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这事存在,最高法院不是有司法解释吗?说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能支持。为此,李键表示可以做“测谎实验”。(文中主人公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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