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速!机动车过路口悠着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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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09:34 沈阳今报 | |||||||||
以案说法之交通安全篇② 非机动车,尤其是自行车是目前沈城居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沈阳市目前的非机动车保有量为304.3万辆,其中自行车保有量为300万辆左右,人力三轮车为4.3万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处于弱者地位,若两者发生“交通冲突”,常常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受到伤害。
案例回放:骑车载人被撞也要负责 2003年3月9日5时30分,沈某驾驶车号为辽AG××××的轿车沿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河区文化路大南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的骑自行车人——载着邹某的佟某相撞,造成自行车受损,佟、邹二人受伤的后果。 经交警现场勘查及调查:沈某在驾驶车辆期间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关于对机动车在不利的通行条件下,限定每小时最高行驶速度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原因;佟某骑自行车载人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一个原因。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沈某、佟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邹某无责任。 案例回放:违规会车造成追尾事故 2003年11月18日5时05分,在苏家屯区胡杨线3.5公里处,路某驾驶车号为辽A×××××的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刘某驾驶人力三轮车同方向行驶追尾相撞,致刘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根据现场勘查:路某驾车超速行驶,会车时忽视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5条、49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驾车正常行驶,依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19条之规定,路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警官说法:机动车“不利条件”下应限速 为什么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在限定的最高时速以内行车呢?主要是从交通安全和畅通两个方面来考虑。因为超速行驶违背客观规律,势必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后果。主要表现在:第一,超速行驶,驾驶员视力下降,判断路面情况的能力下降;第二,超速行驶,延长了车辆的制动距离。制动距离的延长,车前的非安全区就必然扩大,扩大部分就是发生事故的接触点;第三,增加了翻车的可能性。车速过快,汽车转向时的离心力增加,使汽车所受的横向力加大。 同时,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9条“在没有画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会车有困难时,有让路条件的一方让对方先行”。路某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会车时,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是构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责任应由其全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