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学会寻找最合适的纠纷解决途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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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3日13:26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郑州3月21日电(记者李钧德、梁鹏)针对当前社会小官司增多的现象,有关法律专家建议: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有了纠纷,要学会寻找最合适的解决途径,不一定事事都要打官司。作为审判机关,也要对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判决为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往来的不断增多,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经济权益纠纷越来越多,许多法律界专家分析认为,仲裁将成为解决此类矛盾的主要渠道。 郑州法学会理事刘玉栓介绍说,在经济往来纠纷中,选择仲裁途径比到法院打官司有着许多优势。一是收费低,一般要比官司收费低大约十个百分点,而且时间短;二是一裁终局,具有和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没有法院的地域管理和级别管理限制,相对灵活;四是当事人的自主权大,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选择一个仲裁员,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共同组成仲裁;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就近选择开庭地点;此外还具有着气氛和谐有利于和解的优势。 刘玉栓介绍说,在国外通过仲裁解决经济往来纠纷已经是主要渠道,仲裁案件数量高于通过法院判决和调解解决的案件数量,在国内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仲裁也在经济往来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发展较快。目前国内已有170多家仲裁机构,而且中国是国际仲裁公约的签约国家,国内仲裁决定可以得到世界100多个仲裁公约签约国家的认可。通过仲裁,对于解决打官司难和缓解法院审判压力有着特殊的作用,被称为“第二法院”,现在国内的仲裁机构办案数量和仲裁标的额逐年增加,而且其中一半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通过仲裁达成了和解,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些专家分析,从现实情况看,民调组织仍然将在社会纠纷的解决中起到最主要的作用,而且现在调解协议签字后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具有了法律效力;但从社会发展的长远趋势看,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仲裁机构必将在将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应该完善鼓励社会仲裁机构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社会仲裁的发展并辅以大力宣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