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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证据不足 法院驳回女子起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0:00 温州都市报

  同居关系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女子起诉按照婚姻法的有关精神,男女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要一方诉至法院,一律判决解除。近日,永嘉县某乡女青年郑某要求与男方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却偏偏被法院判决驳回。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据郑某称,她与邵某于去年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举行了订婚仪式,之后她基本上在邵某家生活,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后她多次催促邵某去办理结婚登记,邵某均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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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理,结果却发觉他已有了别的女人。因双方的关系不能再继续下去,故要求法院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同时要求邵某赔偿她精神损失费10000元。

  邵某则辩称,两人订婚后天各一方,极少碰面,更谈不上以夫妻名义同居,所以双方根本没有形成同居关系。如女方提出解除婚约,他表示同意,但应按农村习俗双倍返还订婚彩礼。

  庭审中郑某仅提供一份乙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她与邵某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邵某提供了一份乙方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外,还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据此,法院采信了邵某的主张,认定双方订婚后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形成同居关系。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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