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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老农败诉服毒自杀 判案法官被控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2:11 信息时报

  肇庆中院认定法官行为与事主自杀无关不构成犯罪控方抗诉此案昨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新闻提示

  要说2003年最引起全国法官们关注,莫过于广东四会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了,因其主审的一宗民事纠纷的被告败诉后自杀身亡,其后又经公安机关证明确实冤枉,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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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军涉嫌玩忽职守,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做了16年审判工作的他第一次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2003年12月4日,肇庆市法院一审判决莫兆军无罪。肇庆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昨天此案在广东高院二审开庭。

  老农败诉服毒自杀

  判案法官被控有罪

  2001年9月27日,广东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而张辩称借条是由李与冯志雄持刀威逼所写的。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受到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判决被告还钱。当年11月14日,张坤石夫妇在四会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

  11月15日,四会市公安部门传唤了李兆兴、冯志雄两人,两人承认借条系他们持刀威逼张坤石夫妇等人所写,后二人分别被以抢劫罪判处7年和14年有期徒刑。2002年10月22日,莫兆军被四会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后又改为逮捕,涉嫌罪名是玩忽职守。

  法官一审无罪释放

  控方不服提出抗诉

  2003年12月4日,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莫兆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张坤石夫妇的死亡超出莫兆军的主观意志之外,与莫的审理案件行为无直接关系,莫不应对此负责任。莫在审理中是负责任地对待张坤石夫妇的抗辩意见的,根据有关规定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判决的可不追究错案责任。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高院提出抗诉。

  昨天下午2时40分,此案在广东高院第一审判庭开审。被取保候审暂时恢复人身自由的莫兆军身着便装静静坐在旁听席上,10分钟后当3名法官进入法庭时,莫兆军才坐到被告人所坐的位置上。

  庭审分为两部分进行,在广东省检察院检察官宣读了肇庆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和省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书后,紧接着由法庭、公诉人、辩护人三方分别对莫兆军进行简单的询问,法庭审理随之进入了辩论阶段。记者李朝涛

  争议焦点

  法官应否报案?

  控方 疏忽报案当然有错

  控方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而在莫兆军所审理的案件中,作为被告的张氏一家在庭上提出有受胁迫的情节,如果这一情节得到确认,无疑将会影响民事部分的判决,而刑事责任的侦查权在公安机关,在此情况下,莫作为法官应该做的是先案件中止审理,并将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借以查清案件的真相,然后才能对此案的民事部分作出判决。但莫兆军却是丝毫不理会这些,机械地依据双方证据作出判决。

  辩方 依法判案决无罪责

  辨护人则提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主体是平等的,讲究的是证据。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为李兆兴已经提交了有张氏夫妇签名的借条,张氏夫妇要想证明借条没有效力,必须举证证明他们当时有被胁迫的情节,但是张氏夫妇却没有这些证据,依照民事诉讼的规则,这是“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莫兆军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完全依据法律的规定。

  同时,因为法官是中立的,不应该主动介入调查,庭审中莫兆军已经询问过当事人是否报了警,但得到了否定回答。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必须依据双方的证据尽快作出判决,而不是将案件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否则恰恰就是不履行自己的职责。

  审案有无疏忽之处?

  控方 判案不向领导报告

  控方称,从他们后来找到一些证人证明,莫兆军当时在审理张氏夫妇的案件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如开庭时不穿法官衣服,对当事人双方在庭上的争吵置之不理,甚至退出法庭让双方争吵十几分钟后才重新回到法庭,这些都是导致张氏不满并酿成悲剧的重要原因;同时,公诉人提供了四会法院一领导的证言,证明在案件审理时该领导曾接到张氏夫妇的投诉,为此该领导极为重视,口头对莫说张氏夫妇意见很大,该案判决前要报告,但莫在作出判决时根本就没有告知该领导,径自作出错误判决,这也是酿成悲剧的一个原因。

  辩方 控方并无确凿证据

  对于公诉人这番说法,莫兆军情绪激动说这都是“纯属捏造”,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并承认当时该领导确实跟他讲过判决前要报告,但当他在判决前去请示时,该领导却又说审判权已经下放,要他自己作主。

  其辩护人也要求公诉人对该说法提供确凿的证据,提出在一审期间,四会法院的这名领导也曾做了相同的证言,但不被肇庆中院所采纳,理由是因为该领导是主管民事审判的,如果莫兆军被判有罪,该领导也须负刑事责任,因此这名领导与莫兆军一案是有利害关系的,基于此其证言才未被肇庆中院采纳。

  自杀是否与判案有关?

  控方 疏忽判案才酿成悲剧

  控方提出,张氏老夫妇的死和莫兆军的判案有因果关系。莫兆军应该预先知道作出草率的判决,将导致当事人产生不满而自杀等情形,但在该案被告张氏夫妇情绪极其激动情况下,莫仍然作出这样的“错误判决”,这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张氏夫妇的死必须负责任。

  辩方 事主无知不能怪法官

  辩护律师提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张氏的败诉是必然的。而他们放弃了上诉、申诉或提请检察院抗诉的法律权利,而选择了极端的自杀行为,这只能说明他们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怪到莫的头上。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可能预见当事人自杀结果的发生,这个悲剧与莫兆军判案无必然因果关系。假如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都采取极端行动,而这些都认定是法官玩忽职守的结果,那么就没人敢当法官了。

  莫兆军则为自己辩护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高院的规定,他所判的案至今没有被认定为错案,无错为何竟要被控犯罪?说到这里莫兆军的声音提高了许多,对检察官和法官说,如果按照控方的说法,每一个法官判案都要预先想到“严重的后果”,并要承担责任,那现在检察官和法官知不知道他如果被判有罪会作出什么样的举动?

  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记者将继续关注。记者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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