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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文件“打架”市物价局:各地情况不一样,应以地方文件为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04:33 重庆晚报

  本报讯一份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一份是市物价局文件,对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规定却相互“打架”抵触。昨日,渝中区解放碑渝都停车场邓先生深感困惑:“我们不知道到底应以哪份文件为准?”

  家住渝中区的陈先生投诉,他上周六在解放碑渝都停车场停车4小时,被收停车费12元。陈先生认为:“渝都停车场乱收费。根椐市物价局2002年721号文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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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管理办法》规定,渝都只该收我8元停车费。”

  记者查阅该文件,上面规定:主城区范围内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和全市范围内住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小型车2小时内,每小时收费2~3元;12小时内收费10元以内;24小时内,收费20元。超出2小时按每小时2元计收,但不得超过12小时和24小时的限定标准。

  昨日,记者就陈反映的问题到渝都停车场核实。渝都停车场管理处邓先生说:“我们对各种小车的收费,按停放的实际时间每小时收取3元,是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9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

  邓出示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上面规定: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邓先生说:“两份文件对停车场的收费规定不一样,我们觉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文件更有权威,所以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了市场调节价。”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到底应以哪一份文件为准?

  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以地方文件为准,我们的文件是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为依据,报经市政府批准的。”“虽然两个文件有些抵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规定是面向全国的,带笼统性,各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一样,我们重庆也有自己的特殊情况。”

  市人大法工委法规一处有关工作人员看了两个文件后表示,一时不能定论到底应以哪份文件为准,得将两份文件的内容提交法工委员会备案审查后方能得出结果。

  (记者 向军)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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