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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抢道频频袭击行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0:54 沈阳今报

  记者赵彤

  以案说法之交通安全篇③

  据统计,200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已经达到42.9万辆,并且每年都在快速增长。而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违章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安全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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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为还很突出,导致交通事故频繁发生。2003年,全市发生交通事故3380起,虽然比上一年少死亡94人,但死亡人数还是达到了733人,伤2934人,直接经济损失2300万元。

  个案回放:占道调头

  2001年3月2日午后,周某驾驶轿车在哈尔滨路调头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吉普车相撞,造成车损5000余元的后果。

  周某驾驶车辆借道通行时,未让本车道内的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撞的吉普车司机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法规评析:本道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理》规定:“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借道通行是指车辆左转弯、会车、超车、调头、停车时驶入其他道路,包括机动车变道、驶入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或人行道。凡属借道通行都必须让本车道的车辆优先通行,并履行保障其安全的义务。

  个案回放:抢道出祸

  2003年1月10日,陈某驾驶大货车由南向西行驶至中华路民族街街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轿车相撞。造成车损31386元及五位乘客受伤的后果。

  货车驾驶员陈某在支路驾驶车辆,未让干路上的车辆先行;轿车驾驶员袁某驾驶车辆不注意观察,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超员、采取措施不当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陈某、袁某均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规评析:支路让干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即行驶在支路上的车抵达交叉路口时,要按规定将车停下来或减速慢行,让行驶在干路上的车先行。陈某就是违反了让行规定,导致了车祸的发生。

  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还对机动车载客人数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车证上核定的车载人数。”核定人数是指车辆管理机关根据车辆允许总质量,以发动机额定功率,厂定最大轴承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定。袁某驾驶轿车内有一名驾驶员,五名乘客,违反了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在事故中导致了乘客受伤,也应当承担事故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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