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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之新型案件③:刚填保单就出事能否获赔(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4日14: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记者 罗颖 王晓云 实习生 方洁 通讯员 邬耀广

  可以看出,二审法院改判后,不但赔偿主体变了,而且金额也减少了。为何车子买了保险,却要H公司赔?保险公司为什么不赔?赔偿金额是怎样计算的?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随着保险意识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人寿险、意外险、健康险、车辆险……这些名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熟悉了。然而,这些保险究竟包含了哪些权利和义务?真正弄清楚这个问题的人并不多,所以也引出了不少关于保险合同方面的官司。

  转让车被歹徒抢走

  1999年7月,H公司新买了一辆小货车,马上就买了保险。

  过了半年,H公司想把车转让,正好朱先生看上了这辆车。2000年4月8日,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H公司负责办理年审、过户等手续和有关事宜。协议签订后,H公司将小货车交付给了朱先生。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刚开上车不到10天,朱先生驾驶这辆车运输货物到惠州,却在半路上遇到歹徒抢劫,车辆和随车的证件全被抢走了!

  朱先生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他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然而,交了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后,迟迟不见保险公司有动静。直到2001年8月,保险公司才作出口头答复,表示这辆小货车已被转卖,却没有申请办理变更被保险人的批改手续,所以不予赔偿。

  朱先生数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H公司赔偿车辆保险款112000元。

  图:随着观念的改变,买保险的人越来越多(图文无关)侯恕望/摄

  一审让保险公司赔

  一审法院认为:H公司向保险公司所投保的小货车的保险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后H公司在保险期内将该投保的车辆转卖给朱先生,双方为自愿、公平交易,买卖关系成立,朱先生是该车的实际支配人,由于该车还未办理车辆变更过户登记手续已被抢,H公司仍是该车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有索赔的权利,以及将索赔所得的保险金退回给朱先生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机动车辆保险金14万元给被告H公司,而H公司将14万元保险金即时退给原告朱先生。

  二审改判H公司赔

  保险公司不服,称H公司将小货车转卖给朱先生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申请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因此,朱先生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具有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小货车在保险合同失效期间被抢,不属保险责任。朱先生与其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驳回朱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诉讼请求,由H公司支付84000元给朱先生。

  保险合同未能延续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因此,保险标的的买受人只有经过保险人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后,才能享有被保险人的资格,延续原保险合同关系。而本案中,小货车之转卖行为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朱先生没有取得被保险人的资格与地位,其要求保险公司赔款缺乏依据。H

  公司未告知有过错

  小货车经H公司投保成为保险合同标的,作为卖方,H公司本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促使原保险合同得以批改,将被保险人变更为朱先生。由于H公司没有履行该告知义务,致朱先生不能取得保险合同的权利,并导致车辆被抢后得不到保险赔偿之后果,H公司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朱某未督促负责四成

  朱先生在接受车辆后明知该车的保险合同尚未变更,本应积极敦促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他没有这样做,对于己方的损失亦有过错,应自负一定的责任。按双方的过错程度,H公司应负担60%的赔偿责任,朱先生自负40%的责任。

  纠纷多样缺相关规定

  广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振告诉记者,近些年,保险方面的纠纷并不少见,生活中常遇到,但解决起来有时没有明确的标准。

  人寿保险方面就出现过这样的纠纷。头天刚交了钱填了保险单,第二天人就出了事儿。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理赔?保险公司说刚收到申请单,还没有作回复确认呢,不算生效。

  日本在这方面就有明确的规定,要求限额赔偿,但我们国家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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