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建筑条例”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1:56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陈亚飞)昨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河北省建筑条例(草案)》时,有委员提出,要明确将“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写入条例。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河北省建筑条例(草案)》,人大常委王家珍提出,草案关于建筑行业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表述太含糊。该草案第二十三条写到:“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限,按时
王家珍认为,“如果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时限没有明确规定,那就可以半年付一次或者一年付一次,怎样都行。”他说,“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不能留下缺陷,应当用‘按月、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农民工工资’这种明确表述保障他们的利益。” :从今年4月1日起,天津市施工企业务工的农民工,全部实行月支付、季结算的工资制度,即施工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每季度按合同约定对劳务费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 (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