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取走丈夫存款 银行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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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5日08:04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因妻子擅自取走自己33万元银行存款,董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返还这些钱。近日崇文区法院已受理这一存单纠纷案。 董先生称,自2000年起,他以人民币、欧元、英镑、日元等多种形式,在银行共存入折合人民币33.3万元的款项。存款手续都是前妻刘女士代他存入的。由于刘女士本人就在银行工作,因此银行没有仔细核实董某的身份证号码,造成了户名与身份证号码不符。2000年
银行称,上述款项是分别以定期和活期两种形式存入银行的。我国发布的《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自2000年4月1日实施,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但对于已到期的定期存款或活期存款只需知道密码即可提取存款。银行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1 作者:程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