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令代替刑罚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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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04:1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董伟 一位17岁的在校中专生在专卖店抢了一部手机,构成了抢夺罪。然而,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却没有按照以往的做法将其判刑,而是以“社区服务令”的判决代替了刑罚。这是一种人性化的法律变通还是违反法律的做法,日前在当地引起争议。
2004年1月14日,普兰店市法院判决一位在专卖店抢手机未遂而构成抢夺罪的在校中专生到该市某社区无偿服务,时限为每天8时30分至14时30分,此间安排1小时劳动、1小时学习,并由专门的社区干部负责对他的教育管理。 “如果死抠法条和按以往的做法,判他半年左右的拘役也不为过。”辽宁省普兰店市法院副院长孙德俊说,“但是考虑到他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主观恶性也不深,又是在校学生,而且经过严格考察,确定是可以感化和教育的孩子,所以在量刑上,我们细化和延伸了《刑法》中关于管制方面的有关条款,判处他到社区服务改造。”除了社区的相关干部之外,其他居民并不知道犯罪人的具体身份。“我们作出这样处罚的目的,一是起到了对失足少年的惩戒作用,同时又尊重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有益于他们以健康的心态回归社会并被社会接纳。”孙德俊说。 据了解,该犯罪人十分珍惜这次悔过的机会。目前,他已经结束刑期,重新回归社会,并且顺利地找到了工作。“如果按照以往的做法将其判刑,很难达到目前的效果。我原来曾碰到一个因偷窃被判刑的学生,后来在服刑中逃跑,而且变成了一个惯犯。”此案的审判长孟红伟说。 但是,也有专家对此做法提出质疑。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可以判处犯罪人到社区服务以抵消刑期的规定,因此,普兰店法院的判决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根据《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但是在此案中,“社区服务令”则是由社区的群众来帮教执行,并由服务场所将信息反馈给法院。除此之外,判决书也没有罚金方面的内容,而根据刑法条文则是必不可少的。对此,孟红伟解释说:“因为犯罪人还是学生,没有经济来源,如果让其父母代缴,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我国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对本人也达不到教育目的。” “执法的目的并不仅在于惩罚。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解释等都对未成年犯的处罚规定了从轻原则,但没有细化。判决犯罪人在社区服务以抵刑期在我们刑法中确实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认为这是管制刑的延伸,是把管制刑具体化了。”孙德俊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