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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内辽宁连审两起涉黑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1:36 北方热线网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随着辽宁省盘锦刘晓军团伙涉黑案和葫芦岛刘中东黑社会性质犯罪 组织案的相继审判和宣判,黑社会性质犯罪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普通百姓看过有关这两个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的报道,在愤 怒、惊讶之余,可能要问:“涉黑”犯罪团伙有什么特征?它的产生根源到底在哪里?它潜在的发展趋势又会怎样?

  2004年3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葫芦岛刘中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依法做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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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刘中东被依法判处无 期徒刑,同案其余11人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不等。至此,这个“名震葫芦岛”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宣布彻底瓦解。

  时间回溯至2004年2月10日至15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盘锦“8·29”涉黑案。该案的主要 犯罪嫌疑人刘晓军被公诉方指控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这是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辽宁审理或宣判的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关的轰动全国的重大团伙刑事犯罪案件。这两起案 件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具有北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基本特征。我们首先简单回顾一下两起案件的案情。

  刘晓军涉黑团伙“财力雄厚”

  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以刘晓军为首的1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998年6月,当刘晓 军的妻弟赵某被王文达等人枪杀后,刘晓军就先后将闫玉光、宋旭东等人网罗到手下,至2002年,该组织已经发展成为组 织庞大、体系完整、实力雄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3年至2002年,刘晓军通过走私汽车、盗窃原油、赌博、强迫 交易等手段,聚敛了大量钱财,现拥有资产总价值达38,744,137元。刘晓军使用多种手段拉拢腐蚀党政干部和国家 工作人员,从而得到庇护,严重地破坏了盘锦地区的经济、社会秩序。

  检察机关认定其中21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走 私普通货物罪等14项罪名,其中主犯为刘晓军;原双台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刘晓明(该犯罪团伙主犯刘晓军的哥哥)涉嫌包 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窝藏罪;另有10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目前,此案已经审理完毕,正在等待审判结果。

  黑老大刘中东“打手”众多

  1998年至2002年4月间,辽宁省葫芦岛市“特派洗浴中心”、“香蜜洗浴中心”、“万家灯火”娱乐中心、 国际酒店“宝岛夜总会”等场所中,打架斗殴、贩卖毒品、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些地方是以刘中东为首的黑社会 性质组织的窝点。期间,刘中东网罗“万家灯火”娱乐中心副总经理刘春珍、KTV经理赵占清等人在原葫芦岛市治安支队副 支队长张绍忠的纵容下,结成以刘中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案共涉及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25人,目前除10人在逃 、三人另案审理外,其余12名犯罪分子均已受到法律的严惩。

  公安人员为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

  从两起案件的情况分析不难看出,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将其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证据充分的。

  首先,从犯罪团伙的人数上看,两个团伙都有一定的规模。盘锦市刘晓军涉黑案共有犯罪嫌疑人34人;葫芦岛刘中 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团伙共有犯罪分子及犯罪嫌疑人25人。

  其次,他们都有公安内部人员做其保护伞。盘锦刘晓军的哥哥刘晓明是原盘锦市双台子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葫芦岛刘 中东的保护伞则是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张绍忠。

  再次,他们都非法聚敛大量钱财。多年来,两团伙都是以开KTV、洗浴中心为名义,通过暴力手段,贩卖毒品、组 织卖淫。制造多起伤害他人致死、致伤案件。刘晓军则另外通过涉嫌偷盗石油、走私汽车等行为非法获得高额利润。

  普通百姓们看到有关这两起犯罪团伙的报道,在愤怒之余更多的是作为谈资;但是对那些关心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学者 来说,就不得不去探讨:这样类似的暴力型“涉黑”犯罪团伙的产生,根源到底在哪里?而他们潜在的发展趋势又会怎样?

  产生根源一:法制观念淡薄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张思宁教授曾做过比较系统的“犯罪心理”方面的研究,对这两起发生在东北地区的“涉 黑”案件,她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类似的暴力型“涉黑”团伙必定会被肃清,但是,新形式的、更为隐蔽的“黑社会 性质组织”也会出现,因为事实证明,在经济发达的国家,“黑社会组织”也不见得是能够根除的。

  张思宁教授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有一定的社会条件背景。这两起“涉黑”组织的势力形成时间都是在1 998年—2000年之间,当时是东北经济体制转型最剧烈的时期,人们的经济欲望空前膨胀,而对市场经济体制的监管还 不到位,个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这样,在中小城市,背靠一定“保护伞”的黑社会性质组 织团伙就形成了。

  产生根源二:文化环境有待提高

  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研究会理事王鹏对这两起案子一直有所关注,他认为:与沿海地区的“涉黑”案件不同,这 两起“涉黑”案件的明显特征就是暴力,而这与东北的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是分不开的。

  其一,这两起“涉黑”犯罪团伙案件都是以“打打杀杀”为主,涉案人员文化程度都不太高,危险性很大且获利不多 ,还容易被发现;而南方沿海地区的“涉黑”犯罪团伙要隐蔽得多,多与经济犯罪相关,影响的是深层经济活动,往往也有狡 猾的长远打算。

  其二,这两起“涉黑”犯罪团伙的形成与东北的文化背景有关系,由于历史的原因,东北地区非常缺乏契约意识以及 等价交换的市场经济观念,所以靠“好勇斗狠”的暴力方式来敛财;而南方沿海地区工商业自古以来就比较发达,从清朝开始 和“洋人”做生意也比较频繁,所以契约意识和等价交换意识根深蒂固,在“涉黑”犯罪上也是以此为载体。

  王鹏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管是什么样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肯定都将会走向“灭亡”,这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在现 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有一定的生存基础,而要想加快肃清的步伐,必须防微杜渐和加大打击力度并举,将这种黑恶势 力扼杀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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