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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车官司,缘何出了37个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5:49 新华网

  新华网济南3月26日电(记者温闽)6年前,山东省平原县供销社恒温库下岗职工张洪臣曾经是县里最大的个体运输户,那时他拥有5辆大货车,每天收入数千元,但时至今日,他欠债数十万元,只能住土坯房,靠老伴饲养兔子及子女接济度日。发生这种变化,是因为他打了一场“拎不清”的汽车官司。

  1996年11月,张洪臣与平原县汽车运输第一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承包合同,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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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张洪臣租赁甲方一公司货车一辆(以下简称“7号车”)跑运输,乙方须在每月20日前交清当月租赁费,甲方需为乙方及时办理一切票据手续,前提是,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先将有关费用交给甲方。

  此后一年多,双方合作一直很愉快,但是到1998年10月,一公司突然停止为张洪臣办理相关的票据手续。理由是,1997年5月,张洪臣曾向一公司借款20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货车(以下简称“9号车”),但到了约定的9个月后的还款期,张洪臣只还了2万多元,而且张洪臣“不按期交纳租赁费”。结果,7号、9号车分别被迫停运130天和160天。

  为此,张洪臣以“未到当月20日,一公司却提前扣车,自己没有违约”为由,把一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要汽车停运损失。1999年8月,平原县法院下达判决:由一公司赔偿张洪臣停运损失共约17万多元。

  此后,围绕着这份判决,两方在县、市及山东省三级法院展开了诉讼大战。“县法院一会儿说这车是我的,一会儿又说是一公司的,折腾了好几趟。”张洪臣说。最后,经省高院听证、指示,德州中院于2003年5月下达终审判决,基本维持了4年前最初的判决。

  在这两个车官司进行的同时,张洪臣于1997年同样以借款方式购买的另一部新货车(以下简称“8号车”),也是命运坎坷:先被一公司扣车,继而被法院查封,次日被解封,但一公司就是不给车,法院便没了下文。随后两年中,8号车也是先“归一公司所有”,几个月后法院下达的裁定书又肯定该车是张洪臣的;再过一阵子,县法院又认定“原告不享有对8号车的所有权”;后来德州中院以“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平原县法院再次判决:张洪臣为8号车的所有权人;同时,一公司赔偿8号车的停运损失16万多元。

  在以上案件进行的同时,一公司又诉张洪臣欠款不还并胜诉,张洪臣诉一公司扣运费不还并胜诉。5个官司下来,由省、市、县三级法院陆续下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多达37个,加上通知书、决定书,张洪臣手里已经握有48份法律文书。

  官司告一段落,但执行情况呢?今年3月10日,记者采访了张洪臣。他说:“法院将我的正在审理中的两部车卖掉,还一公司借款,却不顾我的同样生效的赔偿执行案,这是我最不能理解的地方。另外,我找法院原来分管执行的夏子山副院长尽快执行判给我的8号车,他说,判给你了,并没说要执行给你。”

  记者就此采访了夏子山副院长。他说:“我的确说过那些话。因为案情的确太复杂了,所以拖的时间长了,但程序都是对的。”

  据平原县法院纪检组长刘强介绍,这些案件的审理大多经过了院审委会的讨论。主审法官、分管院长个人绝对找不出什么问题,“否则,我们纪检组也通不过”。

  “从专业角度说,在这几个官司同步进行的时候,由于原、被告只有同样的两方,因此,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情,合并审理、执行。”仔细阅读过此案所有法律文书的山东省舜天律师事务所丁金平律师说:“3部车官司能打6年,出台37个判决书、裁定书,怎么说也不是很正常的。仔细分析这些来来回回的判决,不难发现,其中的案情并不是十分复杂。”

  事实上,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一公司诉张洪臣欠款案与张洪臣诉一公司赔偿案同时生效之后,山东省高院执行局曾给德州中院执行局写有两案应依法合并执行的信,但平原县法院还是只执行了一公司的胜诉案。

  德州市委曾向平原县委来函索取有关张洪臣案的调查报告。平原县法院在回复报告中称“应申请人张洪臣的请求,对被执行人(一公司)所有的鲁NXX解放牌半挂货车,发出了(2001)平法执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书,对该车进行查封”。以此来表明案件正在执行中。可事实上,据记者核对,这一编号的判决书根本不是查封汽车的,而是对一公司的一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判决。这份报告专门提到,“一公司是县属企业,所以执行有难度”。

  一公司法人代表宁玉田对整个案件持不同看法,认为“张洪臣在法院有人”。当记者问他“为什么最终两个判决书下来后,不去上诉”时,他说:“法院会听我的吗?”

  目前,德州中院的终审判决已生效近10个月,张洪臣还是每天去县法院催要执行结果。“为了这些官司,几年来我来这里少说也有上千趟了。”他一脸疲惫地说。

  记者就张洪臣案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说,在部分基层法院,“马拉松案”并不鲜见。且这种情形对法院毫发不伤,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却往往痛苦万分。从而失去了法律的尊严与效率。

  在6年的官司中,张洪臣仅交给平原县法院的诉讼费就高达38700多元,另交执行费近8000元,这还不算律师费、随法院干警前去调查取证的交通费等;同样,据一公司法人代表宁玉田介绍,公司在6年的官司中所交的诉讼费也在5位数以上。

  山东大学法律系教授周广金说:“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的今天,如何培养法官的责任感、使命感,如何提高他们的审案水平,已是迫在眉睫。”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督办室主任董智会则认为,从法院自身建设角度看,尽管目前各地法院已经出台了多项防止法官办错案、办马拉松案的措施和规定,如错案追究制等,但真正要落实到每件案子上,则还需要更加完善的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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