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完学业不发毕业证 一大学生“告倒”母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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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6日16:47 春城晚报 | |||||||||
昨日,昆明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大学生状告母校不颁发给毕业证书不服一审判决的行政二审案件。法院当庭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该学生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代人补考受处分
据悉,彭某是昆明某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工业设计系工程专业99级本科学生。2001年,彭某在参加物理补考中,代替本学院另一学生考试,被学校发现。此后,学校对彭某作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经彭某申请,学校书面同意其“作为进修生继续学习,学业结束后学校出具成绩证明”。之后彭某便继续在学校像其他同学一样上课,并参加考试,而且按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 修完学业不发“证” 去年7月,彭某修完4个学年本专业的全部课程后,各科成绩均合格。这期间,学校一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彭某办理退学手续,也没有出具退学证明和颁发肄业证书。大四最后一学期结束了,其他同学都拿到毕业证书离开学校时,彭某才收到了由学校发的离校通知单。 彭某认为,学校虽然对自己做出了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但并未按教育部及学校的规定真正办理退学手续,实际上否定了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学校同意他继续留校学习但未办理退学手续,应视为给了他一次改正错误、减轻处分的机会;他每学期按规定报到注册,充分说明了自己的学籍仍然保留,因此他完成4年全部课程的学习,并且各科成绩都合格,学校就应该发给毕业证。彭某与学校交涉无果后,彭某将他的母校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彭某起诉学校不作为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彭某的诉讼请求。彭某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 法院:学校应颁发相应证书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我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等的权利。 在此案中,学校在对彭某做出处理决定公示后未给其办理注销学籍、退学、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虽然是学校工作上的失误和疏漏,导致彭某的学籍未被注销,但彭某一直在校修满所有课程并成绩及格等事实证明,学校勒令其退学的决定实际上并没有履行,彭某实际上没有丧失该大学的学籍。因此,在彭某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彭某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遂当庭做出上述判决。 冯丽萍丁强(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