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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他人搞同性恋 “捉奸”后威胁曝光进行敲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2:03 重庆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吴红金通讯员丁全平)引诱他人搞同性恋,并以揭发其同性恋隐私相要挟,敲诈受害人1万元。昨日,北碚区法院对实施敲诈的万某、刘某各判处有徒期刑1年,缓刑1年,判处瞿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2001年的一天,康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约至家中,介绍万某与其相识,待二人在卧室进行同性恋活动时,刘某、瞿某、官某(另案处理)按事先约定冲入卧室“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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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将被害人的同性恋隐私曝光相要挟,要求被害人拿钱私了。被害人被迫于次日将1万元现金交给官某。此后万某分得赃款1700元,刘某分得赃款2000元,瞿某分得赃款1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万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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