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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税收有哪些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7日06:50 扬子晚报

  本报讯教育税收今年实行新政策后,有不少纳税人对此不是很清楚,昨日,记者从南京市地税局作了详细了解,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税务部门对相关教育机构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都作了优惠规定。

  据介绍,免征营业税的项目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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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对教育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也有优惠。税务部门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税务人员也指出,个人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魏明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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