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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婚姻法》新司法解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0:44 现代快报

  昨天上午,快报联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在夫子庙举办了大型“婚姻家庭”的专题法律服务活动,在短短的两个小时里,共接待咨询者700多人次。在得到满意答复后,一位咨询者开心地告诉记者:“快报和法院、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这个法律咨询服务真周到,帮助我们老百姓解决了不少法律问题!”

  即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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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二)》(简称《解释》),因其中推出的诸多新内容涉及到千家万户,社会覆盖面极广,在昨天的咨询活动上备受关注。记者就一些热点问题于昨天下午专门请教了南京市有关资深法官及知名律师,请他们详细阐释了这一新的《解释》。单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管

  [解读]南京秦淮法院副院长金丹捷解释道,根据《解释》规定,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外,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都不会受理。但如果是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会受理。这主要是考虑到已婚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这种同居关系。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解除这种关系法院不会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法院应该受理并平等保护子女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原先单纯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而诉至法院的案件也几乎没有,因为同居双方一旦不合,可以随时一拍两散。只有涉及到双方分配同居财产分歧大时,才诉至法院,因此《解释》是把这一问题明确化,统一了全国法院执法的尺度。三种情况可要求返还彩礼

  [解读]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保强律师解释道,原先他所代理的这类案件,法院一般认为彩礼是属于赠与的,所以基本上认定不返还。但《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一规定的出台,填补了原先的法律空白。父母婚前买房归自己儿女

  [解读]金恒通律师事务所游为根律师介绍道,原先有规定,婚前财产满足婚姻存续的一定时间后,可转化为共同财产,但这些规定到了4月1日后就无效了。现在《解释》明确规定,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即属个人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属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的私有财产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财产分割协议具有约束力

  [解读]秦淮法院民庭副庭长陆薇解释道,原先法院一般对待当事人双方私下订立的离婚财产分割条款,只是当作一个证据来看,并不完全按照财产分割条款作出判决。但《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一规定的出台,就要求当事人要注意自己的言行,决不能逞一时意气。因为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都理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离婚房屋应按市场价分割

  [解读]游为根律师介绍说,他所代理的离婚案件中,对房屋问题的争议多集中在带有福利性质的房改房上,这主要是因为购买这类房屋所花费用远低于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根据《解释》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他说,原先法院对于这类案件基本上也是这么处理的,这一规定的出台更加肯定了这一通常做法。婚后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

  [解读]游为根律师介绍,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此外,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原先的审理中,法院一般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这些都是专属于某个人的。如今新的规定明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将对审判工作产生巨大的影响。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

  [解读]秦淮法院民庭葛岚法官说,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债权债务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现在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于婚前还是婚后为切入点,明确规定“一方婚前欠的钱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能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婚后一方所欠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偿还。但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的债务,或者夫妻已有财产归属约定的,那就谁欠债谁还钱。同时,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可以说这几个新的规定是对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以前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细化。离婚后也可以向对方索赔

  [解读]秦淮法院民庭郭红副庭长介绍道,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次解释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她说,原先的《婚姻法》并没有详细谈到这一块,因此婚后遭受侵害的一方,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今这一规定的出台,表明了国家法律加大了对弱者保护的力度。

  作者:快报记者 宗一多 实习生 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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