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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中姐妹花 没有告错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8日03:5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颜斐)曾在建国五十周年阅兵式上担任女兵方队领队的军中姐妹花张薇薇和张莉莉,以其英姿勃发的形象给人们留下了美好印象。去年,两人以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侵犯她们的肖像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二中院了解到,此案有了新的发展,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定原法院审理。

  2003年6月,张薇薇和张莉莉起诉称,观光园擅自利用她们在阅兵式上的肖像,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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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防报》上刊登广告,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为由。二人请求判令观光园在原登载侵权广告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2001年9月至12月期间,《中国国防报》多次刊登有张薇薇和张莉莉肖像的“欢迎您走进厦门战地观光园”广告,但该广告并非由厦门英雄三岛观光园有限公司制作或审核认可,故不能认定该公司为侵权行为人,原告起诉被告主体有误,法院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姐妹俩不服该裁定,上诉到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观光园与《中国国防报》广告中心订立的《协议书》中约定了由该广告中心负责在《中国国防报》等报纸杂志上完成三岛品牌的宣传和广告项目,观光园投入宣传(广告)经费等内容。由此,双方形成委托制作广告的代理关系。该广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利用二人的肖像,依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的规定,观光园作为广告主,应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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