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使用权归谁 房产部门:属业主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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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06:51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叶永笔实习 生张祥、王澜报道:新购买的商品房,楼梯间墙面突然被开发商粉刷了几句广告语。业主找到开发商,对方竟称楼梯间墙面是公用部分,他们有权利用。昨日,汉口吴女士询问:公用部位使用权到底归谁?
目前,不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仅“霸占”了楼梯间、电梯和过道等公用部位的使用权,甚至还将其“转卖”给一些公司发布广告,收取使用费,而业主根本无法获得这些费用。 据武汉市房产局产权处江文祥科长介绍,业主购买房屋时,其房屋的面积包括了以下建筑的分摊面积:电梯、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也就是说,这些部位属于业主共有。 目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占用公用部位主要是用于发布广告,从而收取发布广告单位的占用费。由于公用部位属于众多业主(而不是某一个业主),很少有业主会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讨说法。 “这些部位使用权应属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得被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偿使用。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擅自利用公用部位进行经营的,房产部门可以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武汉市房产局有关人士如是说。 有人士建议,因公用部位主要是被用来发布广告,而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户外广告须由工商部门审批。因此,工商部门可提前“把关”———凡在住宅公用部位发布广告的,须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发布的证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