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条衡量你的律师“优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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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10:03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昨天本报《律师“渎职”输官司算不算事故》一文引起读者的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打电话咨询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具体有哪些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昨天,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刚颁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1条(选登)。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5.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6.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7.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8.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9.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0.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2.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该处罚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届时广大读者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判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