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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同性卖淫案审判: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3月29日10:39 中国新闻网
  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没有规定对于同性恋者的处罚措施,但是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为却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七次“活动” 八年徒刑

  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组织同性恋卖淫案,在开庭结束10天之后终于有了结果。2月17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宁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李宁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

  2003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宁组织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7月30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目前在逃)组织骆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李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9日晚、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孙某(另行处理)、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李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蒋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住宅小区6号701室,以300元价格与顾客戴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2003年8月16日、1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冷某组织赵某(另行处理)在南京市某大酒店桑拿浴室包间内,以200元价格与顾客邬某、嵇某进行同性卖淫嫖娼活动。

  初开酒吧遇上“同志”

  在南京市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有个名为“正麒”的演艺吧。“正麒”在同性恋圈子中名气很响,原因是“正麒”除了供应茶水,还提供“靓仔”。该演艺吧的老板,名叫李宁,1970年10月出生于南京。

  犯罪嫌疑人李宁从1997年开始就涉足娱乐业,为经营好这个独特的“酒吧”,李宁还曾到全国同类酒吧“取经”。据他供述:“1997年,我和赵某、魏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合开了红都酒吧,而当时赵某就是个同性恋,他经常喊一些这方面的人到酒吧玩,随后这个酒吧就成了同性恋者聚会的场所。”后逢拆迁,李宁在南京双塘附近又开了红都酒吧,后该酒吧因存在男扮女装搞色情表演而在1999年9月被查封。

  1999年12月,李宁又租了南京健康路某歌舞厅二楼,开设了“金麒麟”茶酒轩。与此同时,一心要将酒吧做大、做强的李宁又租用了廊桥茶社后改为“廊桥”酒吧。其后,“金麒麟”、“廊桥”面临拆迁,李宁再次租用中山南路某大厦的一楼,于2003年7月31日成立了“正麒”演艺吧。

  武汉结识得力助手

  2003年元旦,李宁到湖北武汉游玩,在武汉一酒吧里认识了做“妈咪”兼坐台的男子刘某。据李宁交待:“因为我经营的酒吧生意不太好,赚到的钱还不够付工资和房租,而南京别的酒吧因为有男‘公关’,所以生意很红火,于是我想找个人帮我管理和经营公关这些事务,就对刘某说‘如果以后你不想在武汉干了,就到南京来找我,我在南京有个酒吧。’临别时,我将手机号码留给了刘某。”

  回到南京没几天,李宁就接到刘某的电话:“我想去南京看看,这里公关能不能干。”李宁在中央门车站接到刘某后,赶紧将他带到“廊桥”酒吧,李宁告诉刘某:“以后公关的管理和招聘就交给你了。”

  制定规章“严格管理”

  刘某上位后找到一些坐台的男公关,并将他们分成A、B两队,A队主要是形象好的男公关,B队主要是形象一般的男公关以及刚来的。他将在武汉的一套管理制度引用过来,“每个男公关上岗时,要先交300元押金,然后还要每个月交200元的管理费。每天要准时上班,男公关服务时,客人给小费200元,需交给酒吧50元;客人给200至300元,上交80元;客人给300元以上,上交100元”,并和李宁约定坐台费一人一半。

  “男公关主要就是陪客人喝酒、聊天,陪客人出台吃宵夜以及开房间睡觉、提供性服务”,李宁在公安机关侦查时供述:“刚开始,就是刘某和他从武汉带来的小黄出台,因为刘某认为对招来的人不了解,万一让这些招来的人出台出了事,抓到要坐牢的。”

  高薪诱饵广招“靓仔”

  去年年初,李宁想出歪招,在“正麒”门前贴出招聘“公关先生”广告,以高薪为诱饵,广招“靓仔”。后来,李宁干脆把广告登在了报纸上。

  5月,李宁决定成立耀身公关礼仪公司,目的主要是为了多招人,从中多收报名费,另外就是给他的酒吧找一些公关先生。后来干脆以高薪为诱饵,广招苏北和河南等地的“靓仔”,很快就有大批十八九岁的“靓仔”应聘,并按要求交了抵押金。其实这些“靓仔”们都不是同性恋者,当得知老板让他们为同性恋者提供性服务时,他们最初都拒绝了。但由于“辞职”将拿不回抵押金,而且得知每一次“卖笑”能收200元钱,除去老板的“抽头”,的确有钱赚。最终,他们都硬着头皮,开始“接客”。

  做这种“生意”李宁尝到不少甜头。据公安机关调查,短短几个月,李宁就“抽头”获利12.47万元。

  助手离去又添新兵

  2003年7月,刘某突然失踪,李宁接到了刘某的电话:“南京这几天风声紧,我害怕被抓住坐牢,所以不辞而别了。”

  虽然刘某突然离去,但李宁却未就此收手,他喊来酒吧里的一个工作时间较长,熟悉内幕的冷姓男服务员说:“我提你为副领班,你把公关的事情管起来,我赚到钱决不会亏待你。”

  随后,李宁将自己早先偷偷从刘某处抄来的公关人员管理制度交给冷某,让他照此管理。于是冷某当上了管理者。

  2003年8月17日,南京市公安治安支队、秦淮公安分局接到举报,反映在中山南路“正麒”演艺吧里有同性恋卖淫。随后,警方一举捣毁了这个罕见的涉嫌组织男青年向同性恋者卖淫的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1人。经调查,“正麒”吧的老板是李宁、沈莉瑶夫妇,身为同性恋者的李宁还包养了一个“小白脸”。

  “靓仔”自曝服务内幕

  今年刚满20岁的张军(化名),身高1.78米,长得白白净净,白天在南京龙蟠中路的一家美容店做美容师。涉世不深的他为了多赚点钱,2003年7月见到招聘广告后,应聘进入“金麒麟”酒吧做公关先生。

  第二天晚上,张军在酒吧上班时老板就让他出台,他表示做不来,但老板讲“做不来也要做,既然来了就要做,否则身份证和押金都没有了”,张军“心里害怕就出台了”。后来再也没提过不干。

  张军还说道:“干我们这一行,客人点名要‘陪喝酒’或‘出台’,公关先生必须要去,否则就会遭到酒吧里保安的殴打以及‘开罚单’,第一次不去,罚80元;第二次就是160元,第三次就是240元——公关先生的服务内容大致分为‘平台’和‘出台’,‘平台’就是在酒吧里陪喝酒、拿小费,‘出台’就是出去提供色情服务。”

  同性卖淫沉渣泛起

  异性间的卖淫嫖娼古已有之,而同性卖淫这在中国鲜有耳闻的事情,如今也开始见诸报端。2003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3年12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那岩、宋双、任国辉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警方上报批捕。2004年1月,上海一起介绍男性卖淫案一审宣判,“皮条客”邵某被判刑一年。如今,南京市又出现了李宁组织“男公关”卖淫案,从社会角度来看,随着同性恋行为日渐被社会道德所宽容,同性卖淫犯罪活动会有增多的趋势。

  其实,早在古希腊,就有同性卖淫者,英文为gaymalehuster(同性恋男妓——作者注)。对于那些身着女式服装浓妆艳抹在大街上招摇过市的少年男妓,雅典人认为这样做是可耻的。在19世纪的法国,也有不少同性恋男妓。巴黎著名的男妓一夜可挣到1800到5000法郎,而当时一位熟练的手艺人一天只挣2到4法郎。美国社会学家在谈到美国的同性恋卖淫问题时说:“女同性恋者极少卖淫嫖娼,但男同性恋者中却既有卖淫的男妓,也有专嫖男妓的嫖客。男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专职的街头酒吧男妓;第二类是专职应召男妓或陪住男妓,第三类是兼职男妓,第四类是利用男妓身份专事抢劫的罪犯。”

  据社会学者研究,我国同性恋群体中也有这几类人,但却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一位同性恋者这样分析了同性恋男妓产生的原因及他的忧虑:“为了钱,为了贪图安逸的生活,不少俊男或被富婆包养或被同性嫖妓,一上船就不思回头。看着一个个好男孩被拉下水,我很为我们的社会担忧。”

  道德不齿国法不容

  如今,同性恋行为依然被日渐宽容的传统道德、伦理难以接纳。同性卖淫更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同性恋、同性卖淫有产生的社会根源,也同样引发了社会问题,它突破伦理、道德,改变婚姻、生育等等生活方式,传播疾病,甚至引发犯罪。2003年3月,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陈贤义说,我们需要更多地关注同性恋传播艾滋病问题。陈贤义在题为《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进展》的报告中指出:有限的数据表明,艾滋病已经进入这一人群。而个别调查显示,感染率高达10%以上。由于绝大多数男同性恋和双性恋实际上都有家庭,所以对女性已构成威胁。

  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一、某些同性性行为会因为触犯刑法而构成犯罪,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如下:

  1.聚众淫乱罪。1997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不像有人所认为的那样,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将其分成更加具体的新罪名。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其中的淫乱被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

  2.猥亵儿童罪。这同样是从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猥亵”行为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和好奇心理。“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女童及男童。

  3.故意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卖淫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于他人性交的行为,包括向同性卖淫。

  4.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某些同性性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即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

  1.在公共场所发生同性性行为,若后果严重有伤风化,可以被公安机关认为是在实施“其他流氓行为”。依照条例十九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需要指出的是,包括公厕、公共浴室在内的供不特定的公众使用之场所,均属于公共场所。

  2.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卖淫,则双方都会被认定是在卖淫嫖娼,而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劳动教养。

  本案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况且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同性之间的性交易是否构成卖淫无明文规定,而且本案并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本案被告人李宁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先生”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被告人李宁作为组织者,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文章原载于《人民法院报》,作者: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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